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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失效有什么情形?

时间:2024.02.20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效力 阅读:941人
律师解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在要约失效后,受要约人也丧失了其承诺的资格,其发出同意接受要约的表示只能被视为向要约人发出新的要约。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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