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确立的一项涉及为制、贩毒品犯罪提供帮助,以便犯罪行为人逃避法律制裁的罪名。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刑法第349条第1款),指明知是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川省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立案量刑标准
一、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三年至十年:
1、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达到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或者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大”标准的;
2、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价值达到5万元以上的;
3、为多人或者多次为他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
4、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该犯罪分子实施的毒品犯罪进行追究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没有“情节严重”情形,归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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