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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中的借故生非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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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1 · 6662人看过
导读:一般来说,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分为四种:情节恶劣的,随意殴打他人;追赶、拦截、侮辱或者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夺或者任意毁坏、侵占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制造麻烦,在公共场所造成严重的混乱。
寻衅滋事罪中的借故生非是什么意思

一、寻衅滋事罪中的借故生非是什么意思

1、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

按本节规定对个案量刑时,合议庭(独任庭)考虑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等综合量刑要素,可以行使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2、拘役管制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寻衅滋事,情节一般,未造成人员受伤的,为管制刑;适用管制刑不足以体现刑罚价值的,为拘役刑。

3、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每增加定罪的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每增加非定罪的情形之一或者同一种情形增加二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轻伤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

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累计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以自杀等威胁、要挟方法在公共场所、机关等企事业单位无理取闹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二、哪些行为属于寻衅滋事

“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行为人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综上所述,在刑事处罚的时候,对于寻衅滋事犯罪来讲,法律规定的最低处罚为管制,按照相关规定,管制的最低刑期为3个月,即寻衅滋事罪最少判3个月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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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寻衅滋事是一种涉及对他人的攻击、骚扰、损坏和公共场所秩序扰乱的行为。 该行为源自1979年中国刑法中的流氓罪,现已独立成罪。 主要情况包括: 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行索取或损毁占用他人财物、在公共场所制造混乱等。 其动机是寻求刺激、情绪宣泄和跋扈狂妄。 虽然并非有意伤害他人或获得非法利益,但法律仍对其严厉制裁,最高可判5-10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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