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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的异同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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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9 · 2291人看过
导读: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同,责任方式不同,赔偿范围不同,免责条件不同,义务内容不同,诉讼管辖不同,责任范围也不相同,但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竞合的情况出现在买卖合同的产品质量问题上。
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的异同有什么?

一、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的异同有什么?

1、构成要件不同。法律上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而侵权行为一般是采用过错责任,仅产品、危险、环境污染、相邻关系等责任为无过错责任。

2、赔偿范围不同。合同违约责任的损失赔偿额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这种约定,赔偿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受害人因违约而受的损失,一般只包括直接损失。而在侵权责任中,赔偿范围原则上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责任方式不同。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责任,如赔偿损失,也包括非财产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而合同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如强制实际履行,支付违约金等。

4、免责条件不同。违约责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事先约定不承担责任的情况。而在侵权责任中,免责条件或原因只能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事先约定免责条件,也不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先约定。

5、第三人责任不同。违约责任中,如果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合同债务不能履行,债务人首先应向债权人负责,然后才能向第三人追偿。而在侵权责任中,行为人仅对因自己的过错致使他人受损害的后果负责。

二、侵权行为责任划分方法有什么?

1、全部赔偿原则

即侵权行为人对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的大小,应以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依据,予以全部赔偿。

(1)侵害国家、集体、公民个人财产造成损害的,既要赔偿现实财产本身的损失,也要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2)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3)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限定赔偿原则

主要适用于一些特殊侵权损害。如《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误工损失,“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侵权责任是侵犯人身权利,合同责任规范讲是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约定。划分侵权责任时,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全部赔偿原则,一种是限定赔偿原则,侵权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不论赔偿责任的大小,都应该按照对方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这就是所说的全部赔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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