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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后公安侦查羁押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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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1 · 1855人看过
导读:批捕以后公安机关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能超过两个月,可是,如果案情复杂,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侦查羁押的期限也可以延长一个月,三个月后案件仍然不能侦查终结的,符合法定条件的,侦查羁押的期限可以继续延长两个月。

批捕后公安侦查羁押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一、批捕后公安侦查羁押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情形有哪些?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3、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5、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并不是所有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在侦查羁押阶段都会申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事实上,只要人民检察院已经批准逮捕批准逮捕,就说明刑事案件的证据已经足够充分,因为批捕在刑事案件中是非常重要的决定,批捕后,公安机关通常都会在法定时间内完成侦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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