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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关于孳息的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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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2 · 2637人看过
导读:目前《合同法》已经正式废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于孳息的规定,孳息的归属可以在合同当中自行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要看标的物的交付状况,比如标的物已经交给了卖家,孳息自然归买家,标的物还没有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卖家。
合同法关于孳息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合同法关于孳息的规定是怎样的?

《合同法》已经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条 【标的物孳息的归属】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自愿原则: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公平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5、权利滥用禁止和公序良俗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合同履行原则有哪些?

1、实际履行原则:实际履行是指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的标的履行。这一原则要求:

(1)、合向当事人须严格按照约定的标的履行,不能以其他标的代替。

(2)、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他方可以要求继续实际履行。

2、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应相互协作,讲求诚实信用。

3、经济合理原则: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当事人履行债务时,要讲求经济效益,要从整体和国家的利益出发。

4、适当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全面、正确的履行债务,故又称全面履行或正确履行原则。

5、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前、发生当事人在订约当时所预料不及的客观情况,致使按原合同履行显失公平时,当事人得不依原合同履行、而变更或解除合同

在司法实践中,孳息包括自然资息和法定孳息两种,像是签了房屋租赁合同以后,未正式交付承租房之前产生的孳息,如果没有约定,一般都归房东所有,总之,孳息的归属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为了避免因为孳息归属引起不必要的争议,最好提前在合同中约定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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