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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更改名字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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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4 · 2281人看过
导读:在房屋预售登记阶段,购房者想要更改房屋产权证上的名字,手续并不复杂,只需要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即可。若存在该商品房未竣工验收的情况,需要到相关单位开具未竣工检查报告,并由开发商提供合同更改的原因,支付相关手续费即可。
购房合同更改名字的规定是什么?

一、购房合同更改名字的规定是什么?

1、预售登记前在这个阶段,购房者如果想要变更买受人名称或增加买受人的,相对来说手续并没有很复杂。首先,购房者应先与开发商进行协商,通常情况下,开发商都是会同意更改的。

2、如果该商品房未竣工验收,需前往有关单位开具未竣工检查报告,并由开发商提交合同更名的原因,支付相关手续费用即可。如果该商品房已经竣工验收,则无法进行更名,但可等产权证办理出来后再以赠予的形式更名。

购房合同在没有办理备案登记的情况下,共同协商后变更合同。如果合同已经备案,应撤销备案后再重新签订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二、购房违约金是多少钱?

购房违约金是不能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如果购房违约金相比实际损失过高或过低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予以增减。而具体的数额可由当事人协商约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购房违约金不能超过实际损失的30%,如果购房违约金约定的过低或者过高,可以向法院申请适当的减免或增加。违约金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按照合同条款履行义务,如果存在不履行义务的情况需要支付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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