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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不上诉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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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7 · 4354人看过
导读: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不上诉的条件是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起诉时在起诉书之中说明其有认罪态度良好的态度,可以对其进行从轻处罚。但具体是否从轻处罚,需要根据法院的判决来进行确定。
认罪认罚不上诉的条件有哪些?

认罪认罚不上诉的条件是从宽分为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简两方面。对认罪认罚案件,属于基层法院所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对于基层法院管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当中,被告人对程序适用提出异议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简化审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这是程序上的从宽。实体上,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情况,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一般应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审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情形的除外。但是从保障人权和确保司法公正角度,对以下几类案件是不适用的: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二是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们的代理人和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1.对符合条件的认罪认罚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应有之义。刑事诉讼法在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中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使之成为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和制度,而作为基本原则的制度应当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均予适用,没有程序的例外,对合乎条件的认罪认罚案件当然可以作不起诉处理。

2.认罪认罚是审查起诉的任务之一,依法不起诉也是认罪认罚后案件正常适用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74条指出,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虽然这里的“程序适用”主要是指审理时的程序,但亦可作合理扩展理解,包括作为终结案件的不起诉决定程序。

3.认罪认罚中的不起诉仅指酌定不起诉。实践中要严格依法区分罪与非罪,对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不起诉决定,不得变相以认罪认罚为条件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

4.认罪认罚中的量刑建议主要是对需要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提出适用具体刑罚的建议,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则检察机关可依法适用具有终结诉讼性质的不起诉决定。从不起诉程序对案件的分流处置功能看,认罪认罚中的不起诉与起诉时的量刑建议起到了相得益彰的作用,能够依法妥善处理情节轻重不一的认罪认罚案件,充分体现了当宽则宽、宽宥出罪的刑事诉讼程序价值。

认罪认罚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进行交代案件事实时,说明自己的犯罪行为认可公安机关所进行调查的罪行以及接受处罚,并且不向法院提起上诉。不像法院提起上诉之后犯罪嫌疑人即可进行服刑,等待刑期结束,法院会对其进行酌情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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