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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向犯罪的处罚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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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2 · 2922人看过
导读:对象犯罪的处罚形式包括对双方都处罚,而且量刑标准的参考依据也都一样,比如双方都构成重婚罪,重婚罪的量刑依据是一样的,双方的罪名相同,但是量刑的参考依据不一样,比如对行贿人和受贿人的量刑就不一样,还有一种处罚形式就是只处罚一方。
对向犯罪的处罚形式有哪些

一、对向犯罪的处罚形式有哪些?

(1)双方罪名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

(2)双方罪名与法定刑不同,如贿赂罪;

(3)只处罚一方的行为(片面的对向犯),如贩卖淫秽物品罪,其中不处罚买主。

二、对向犯罪的审查起诉主体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综上所述,对象犯罪的处罚形式一共有以上三种,具体采用哪一种处罚形式,要根据案情分析,类似于在贩卖淫秽物品案件中,一般不追究卖家的刑事责任,但卖家是要被判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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