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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区民政局离婚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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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2 · 4155人看过
导读:夫妻双方去杨浦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首先需要当事人双方提交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其次由民政局的婚姻登记员确定夫妻双方是否为自愿离婚。然后双方填写离婚登记声明书,最后就可以办理离婚手续。
杨浦区民政局离婚程序是什么?

一、杨浦区民政局离婚程序是什么?

民政局办理离婚流程是:第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第二,婚姻登记员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并询问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第三,当事人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第四、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夫妻离婚财产如何分配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最新民法典的规定,若是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去民政局办理手续的。一般都需要一个月时间的冷静期,若是在冷静期期间有一方撤销离婚申请。那此次申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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