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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回避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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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7 · 8837人看过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关于回避条款的规定是,如果执法人员跟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比如执法人员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执法人员应当进行回避。如果执法人员没有进行回避,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不合理的。
行政处罚法回避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一、行政处罚法回避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处罚案件中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在行政执法案件中,有直接利害关系也不仅限于是近亲属关系,比如案件的处理结果跟执法人员可能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存在这种情况的,执法人员应该主动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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