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2.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经监督机关批准。3.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四条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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