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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务延期原抵押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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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14 · 3641人看过
导读:如果双方就抵押担保意愿统一,债权人与抵押权人存在可互换身份的关系,同时有主债权债务关系和抵押担保法律的关系时,原抵押有效。如果抵押权人没有在抵押担保合同或其他协议中明确表明主债务延期,不能够单靠其接受抵押担保的行为,断定其同意主债务延期时,原抵押在原定担保期限内依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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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债务延期原抵押有效吗?

主债务延期原抵押是否有效,要分情况讨论:

1.如果双方就抵押担保达成合意,债权人同时也是抵押权人债务人同时也是抵押人,同时存在主债权债务关系和抵押担保法律关系,尽管两种法律关系具有主从属性,但不可互相取代,此时原抵押仍是有效的。

2.如果抵押权人未在抵押担保合同或其他协议中明示主债务延期的意思表示,不能仅以其接受抵押担保的行为,推定其同意主债务延期。此时,原抵押仍在之前的担保期限内有效。

二、债务延期抵押担保是否有效,如何认定担保的效力?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生效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是从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担保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否合法妥当等几信方面予以考察。

首先,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自然也无效。若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另有约定(比如约定为不得撤销的担保),则按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来处理。

其次,担保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独自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国家禁止为保证人的单位,如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违背国家法律规定,订立保证合同,做为保证人都应认定为无效。

第三是担保合同的客体若是违背国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会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例如,不能以人身为标的设立担保合同;不能以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作为担保合同的标的;如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抵押标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的内容如违背法律或有害社会公共秩序应为无效,如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就砍下债务人的一支胳膊,这样的担保合同无效。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在相对限制的范围内,依法享有意思自治和缔约的自由。允许根据自身意愿,由担保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条款并订立合同。但是若合同的条款内含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则该条款无效,在担保合同中,对质押、抵押担保物权期间的约定也会因为违反法律原则,从而失去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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