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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挪用时间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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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1.13 · 5303人看过
刑事犯罪辩护专业律师 卢祖宁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职务:主任
律所:广东新健达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6200110612627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928606031
代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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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第一,挪用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中的三个月,认定的起算点应是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只要财物一脱离本单位的控制,单位对资金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就遭到侵害。第二,挪用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中三个月,认定的结算点应是实际归还之日。
挪用公款挪用时间判定

第一,挪用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中的三个月,认定的起算点应是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只要财物一脱离本单位的控制,单位对资金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就遭到侵害。

第二,挪用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中三个月,认定的结算点应是实际归还之日。

刑法

第384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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