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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的犯罪主体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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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0 · 1519人看过
导读: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的犯罪主体要件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公民,对于上述人员存在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的行为,可以构成本罪,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决处理,具体情况基于实际的犯罪事实恶劣程度而定。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的犯罪主体要件是什么?

一、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的犯罪主体要件是什么?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的犯罪主体要件是十六周岁以上的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公务的首要分子。实际上因本罪客观行为特征决定了要有一定威望、号召力的人,故少有未成年人成为该罪主体,由于本条规定的限定,构成该罪的主体必须是首要分子。所谓首要分子是指起组织、纠集、策划、指挥、煽动作用的分子。根据案件事实的不同,首要分子可能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人。依本条第2款之规定,其它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本罪定罪量刑,由此可知,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其他参与者亦能构成本罪主体。

二、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是否构成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主要应以犯罪构成要件上加以区分和认定。

(1)本罪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即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既包括司法工作人员、各级行政机关人员以及其他负责解救工作的人员,也包括受解救机关委托协助执行解救公务的人员。对上述人员依法执行解救活动进行聚众阻碍的构成本罪,对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或者非执行解救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聚众阻碍解救行为的,则不构成本罪。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解救活动中,超越解救职责范围,或滥用解救职责遭到群众阻碍的,阻碍者亦不构成本罪。

(2)客观上行为人必须以聚众方式实施阻碍行为,这是决定其是否构成本罪的关键性条件。如果行为人纠集多人,但未能实施阻碍解救行为的,或者虽有阻碍解救的行为,却不是以聚众方式实施的,均不以本罪论。如果解救工作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行为人聚众对解救人员实施侵害行为的,应以相应的犯罪论处,而不构成本罪。

(3)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侵犯的对象是正在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是能否构成本罪的决定因素。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聚众的故意,即使客观上造成了众人参与的后果,也不能以本罪论。

(4)行为人必须是本案的首要分子,本条只限于对首要分子按本罪处理,具有排他性,即除首要分子以外,其他参与者不构成本罪。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行为,应当根据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事实的过程中,所认定的违法事实后果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相关事项的办理,应当严格基于上述主体要件以及其它的构成要件来进行认定,对于犯罪构成要件成立的才可以定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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