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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果款返还与债权人撤销权两案办案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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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1.02 · 135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贾磊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860人 执业10年
律所:山西荣强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408201710823108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52-3437-1993
代表案例:13个
律师优势:;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以及丰富的实务办案经验,人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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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贾磊律师深耕民商事债权、合同纠纷领域,曾办理委托代收果款纠纷案、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两起民商事案件,针对事实委托关系款项返还、债务人恶意向近亲属无偿转让逃废债两类争议,结合在案证据与法律规定提出代理意见,相关诉讼请求得到审理法院不同程度的采信,依法助力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某从事苹果经销的货主与被告系朋友关系,原告长期在外地农产品交易市场租赁摊位经营苹果销售,2026年2月原告离开经营地后,口头委托被告代为催收此前未结清的苹果销售货款,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也未明确约定委托报酬。被告完成代收工作后,仅向原告返还3万元,剩余71854元代收果款经原告多次催要始终未给付。原告经沟通无果后,委托律师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支出保全费用738.54元。庭审中被告对欠付果款本金无异议,但当庭主张需从中扣减其出资购果款项31096元及三个月劳务工资合计45000元,抵扣后无需再向原告付款,原告对该抵扣主张不予认可。

原告对案外人孙某某享有民间借贷债权,该债权已经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判令孙某某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按年利率11.5%计付2019年1月28日起的利息。该判决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经法院财产查控,孙某某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案件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原告的债权未能获得任何清偿。后续原告调查发现,孙某某在负债期间出资支付大额购房尾款,后将案涉房产直接登记至其子名下,该无偿处置财产的行为直接导致其丧失债务清偿能力,原告遂委托律师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庭审中孙某某抗辩购房资金来源于多名家庭成员,不属于其个人财产,其余一名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针对第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贾磊律师结合全案证据提出代理意见: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委托协议,但原告提交的沟通记录、对账凭证、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足以证实双方已成立事实委托合同关系,被告作为受托人,已实际完成全部代收货款工作,且双方已对代收总金额完成对账确认,被告仅返还3万元后欠付71854元果款未交付的事实清楚。根据法律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被告无权私自挪用案涉代收果款。其提出的抵扣出资款与劳务报酬的主张,既无双方事前明确约定的支撑,也未提交任何客观证据证实相关事实存在,该抗辩不应得到法院采信,同时原告为维权支出的保全费属于合理必要费用,应当由违约方全额承担。

针对第二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代理律师提出代理意见:原告对孙某某享有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债权成立于案涉财产处分行为之前,孙某某在负有大额到期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出资为其子购置房产并将不动产登记至子女名下,受让人未支付任何合理对价,该行为实质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直接导致孙某某名下无责任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债权。原告在知晓该撤销事由后一年内提起诉讼,距离案涉财产处分行为也未超出五年最长除斥期间,完全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定构成要件,应当在原告债权本息合计18万余元的限额内撤销该无偿转让行为,同时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均应当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第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经审理,案涉管辖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剩余果款71854元,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全部由被告负担。

第二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经审理,案涉管辖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孙某某将18万余元无偿转让给其子的财产处置行为,受让人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孙某某返还对应款项;同时驳回原告要求受让人直接向其个人代偿债务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负担大部分,原告负担小部分,保全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判决明确财产返还至孙某某名下后,原告可凭该生效文书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就返还的财产主张清偿自身债权。

①本案核心法律定性:前案属于典型的事实委托合同纠纷,双方基于熟人信赖达成口头委托代收货款的合意,受托人挪用代收款项引发财产返还争议;后案属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系债务人负债后通过向近亲属无偿转让财产恶意规避执行,债权人为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保障债权实现提起的撤销权之诉。

②法院裁判逻辑及争议焦点梳理:第一起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为被告提出的两项抵扣主张是否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裁判逻辑采信了“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规则,认定被告作为提出抵扣请求的一方,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双方存在代垫购果款及支付劳务报酬的明确约定,也无法佐证相关事实真实发生,因此抗辩事由不能成立,据此判令被告全额返还剩余代收果款。第二起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为案涉财产转让是否属于无偿处置财产、原告的撤销权行使是否符合法定要件、原告能否直接要求受让人向其个别清偿。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财产转让属于无偿处分范畴,原告行使撤销权未超出法定除斥期间,但是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的撤销权“入库规则”,认定被追回的财产应当先归入债务人的整体责任财产范围,而非直接向个别债权人单独清偿。

③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一是事实委托关系中,受托人完成代收款项后,对委托人负有全额返还代收财产的法定义务,无书面约定支撑的抵扣主张,仅凭单方口头陈述不能产生拒付欠款的法律效力;二是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严格限定于债权人的合法债权本息总额,该权利的制度价值是恢复债务人的整体偿债能力,而非赋予提起撤销权的债权人优先受偿地位。

④法律原则与本案特殊事实的区分:委托合同项下受托人转交委托事务所得财产是通用法定原则,但前案中双方未订立书面委托合同、未提前约定报酬与抵扣事项的特殊事实,直接导致被告的抗辩主张缺乏证据支撑,最终判决结果并未突破现有法律框架的相关规定。后案中“债权人有权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有害债权的行为”是通用规则,但本案中原告债权已进入终本执行程序、转让行为发生在亲子之间、当事人要求突破入库规则直接个别清偿的特殊事实,使得法院最终作出财产返还归属于债务人的裁判,严格契合了撤销权制度的立法原意。

贾磊律师结合两起案件的办理经验提示民商事活动参与主体,在日常交易与委托安排中应当强化合规意识:第一,涉及金钱往来的委托事项,即便交易相对方是熟人,也尽量订立书面协议,明确标注委托事项、报酬标准、回款交付节点、可抵扣费用范围,避免后续发生无据可依的纠纷;第二,完成对账结算后尽量将确认内容落实为书面文件,全程妥善留存沟通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发生争议时可作为核心维权依据;第三,若取得胜诉生效判决后遭遇执行终本,切勿直接放弃维权,重点排查债务人是否存在向近亲属无偿赠与、低价转让财产的恶意逃债行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及时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同时要高度关注债权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规则,一旦超过法定期间,实体权利将直接归于消灭。山西荣强律师事务所贾磊律师团队深耕民商事债权、合同纠纷领域,可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交易流程合规、证据固定、争议全流程代理等专业法律服务,以合规风控前置降低交易风险,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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