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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房产被查封,如何力挽狂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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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29 · 1558人看过
导读:在司法实践中,无证房产遭查封后被强制执行的案例屡见不鲜。原告A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其抵债所得的无证房产被法院查封面临拍卖。关键时刻,潘士琦律师出手,凭借专业能力成功阻却房产强制执行,保全了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人们满心欢喜地住进房产,却突然被告知房屋因他人债务纠纷面临被强制执行的风险,这无疑是一场噩梦。这种情况在很多涉及无证房产的案件中时常上演。而在亳州,有一位专注于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凭借专业法律知识守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律师——潘士琦。"

"潘士琦是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本科。他是一名中共党员,一直以党员的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不仅加强思想政治学习,紧跟党的政治方向,还积极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自2015年9月执业以来,数十年的时光里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婚姻家庭、合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刑事辩护等领域都有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专精于婚姻家庭案件,同时在执行异议案件方面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他还担任着亳州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并且在2023年和2024年连续两年荣获县域优秀律师称号。"

"下面让我们聚焦一个潘士琦律师代理的典型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原告A与案外人存在民间借贷纠纷,债务人无力以现金清偿欠款后,双方签署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以自建房产抵偿债务,并联合房屋相关权利人签署补充抵债协议。原告A在涉案房产被查封前,就已完成实际收房、装修入住,办理水电开户并长期缴纳水电费用,合法占有了该不动产。然而,被告B与第三人C因民间借贷纠纷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时,执行法院将早已抵债交付给原告A的案涉无证自建房产予以查封,还拟按现状拍卖处置。原告A向执行法院提起书面执行异议,请求解除查封,但执行法院驳回了异议申请,涉案房产随时面临司法拍卖风险。为保住房产,当事人委托潘士琦律师全权代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在这个案件中,核心争议点颇多。首先,案涉未办理产权证的自建房产权属、财产归属主体该如何认定;其次,原告A依据以房抵债协议实际占有房屋,是否享有能够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的合法权利;最后,案涉无证建筑是否属于被执行人可供强制执行的责任财产。"

"当事人自主提起执行异议时,申请被法院全部驳回,涉案房产持续处于查封状态,耗费数十万成本抵债取得的房屋面临灭失风险。然而,潘士琦律师代理诉讼后局面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他一接手案件,就开始深挖多层书面证据,将法院备案的执行和解协议、多份签字盖章的抵债补充协议、水电开户资料、历年缴费单据、房屋实际入住佐证材料等系统归集,串联起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房产在法院查封前已完成抵债交付、当事人实际占有使用的客观事实。针对房屋无产权证、自建未完成权属登记等疑难问题,他结合《民法典》物权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证房产处置专项司法文件、执行异议复议司法解释,精准适用特殊法条,梳理出裁判思路,厘清房屋建造主体与财产权益归属边界。同时,他还检索同类房产确权、执行异议败诉在先判例,从财产权属转移、被执行人早已丧失房屋管控权益的角度逐一反驳被告答辩意见,论证案涉房产已不再属于被执行人的可执行责任财产。在庭审中,他紧扣查封前已完成交付占有、抵债行为合法有效两大核心要点开展法庭辩论。最终,法院一审判决依法判令停止对案涉房产的强制执行,彻底阻断房产被查封拍卖的执行流程;本案大额案件诉讼费用全部由案件被执行人(第三人)承担;原告基于抵债协议取得的房屋使用权益得到司法确认,案涉房产脱离被执行财产范围。"

"潘士琦律师用专业和智慧成功化解了当事人的危机,为当事人守住了财产权益,也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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