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垒律师,2011年正式执业,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学专业,本科学历。自执业以来,已累计独立承办各类案件数百起,自2011年正式执业以来成功办理案件近千件,尤其在刑事辩护、商事合同纠纷等领域经验丰富,其中刑事案件占比20%。
此次杨垒律师代理的是一起寻衅滋事案。公诉机关指控,20xx年x月x日,被告人A甲指使A乙、AX、B等人以渣土封堵涿州市某厂大门,导致厂房重建被迫停止,严重影响生产经营,被告人AX被指控参与堵门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然而,被告人AX辩称自己未参与堵门,与被害人C不认识,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不存在。
接受被告人AX委托后,杨垒律师全面审查证据,发现认定AX参与堵门的直接证据仅有张X前后不一的供述,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同时,他依据《刑法》第87条提出追诉时效抗辩,指出本案案发至公安机关立案已超过五年追诉时效,且公诉机关未能提供时效中断的证据。此外,杨垒律师还提出罪名定性异议,认为若指控属实,A甲等人的行为更符合强迫交易罪特征,且该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同样已过追诉时效。
在庭审中,杨垒律师充分发表辩护意见,详细阐述证据不足、追诉时效已过、罪名不当等观点,并提交书面辩护词。同时,考虑到AX因疾病在刑事拘留当日即被暂不予收押,杨律师及时申请取保候审,让其在审判阶段保持人身自由。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等人构成寻衅滋事罪,虽未采纳杨垒律师关于证据不足及追诉时效抗辩的意见,但考虑到A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且身体状况欠佳,酌情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杨垒律师在办理此案过程中,紧扣案件关键,从证据、时效和罪名等方面精准出击,虽未实现无罪辩护,但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相对较轻的刑罚,其工作方式体现了在刑事辩护中对证据、程序和罪名的精准把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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