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在面临纠纷需要通过仲裁解决时,都会疑惑仲裁庭和仲裁员到底该怎么选。毕竟这就好比去医院看病选医生和科室一样,如果选得不合适,可能会影响到解决问题的效果。选对了仲裁庭和仲裁员,能让纠纷得到更公正、高效的处理;要是选错了,可能会让整个仲裁过程变得复杂又漫长。所以,了解仲裁庭和仲裁员的选定方式就显得尤为重要。接下来,咱们就详细说说这个事儿。
一、按仲裁协议约定选定
当事人在签订仲裁协议时,就可以对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仲裁员的选定方式进行约定。比如,双方可以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并且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再共同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要是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那双方就可以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该独任仲裁员。像甲和乙在合同中约定,若发生纠纷将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并且明确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甲和乙各选一名仲裁员,第三名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这种约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双方都得按照约定来操作。
二、未约定时的选定规则
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没有对仲裁庭和仲裁员的选定方式作出约定,那就按照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来确定。一般来说,仲裁规则会规定,当事人收到仲裁委员会的仲裁通知后,在一定期限内选定仲裁员。比如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选定一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共同选定或者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要是一方当事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选定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就有权代为指定。例如丙和丁发生纠纷申请仲裁,双方没有约定选定方式,在仲裁委员会规定的选定期限内,丙选了仲裁员A,但丁没有选,这时仲裁委员会主任就可以为丁指定一名仲裁员。
三、选定仲裁员的限制条件
并不是随便一个人都能成为案件的仲裁员,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要符合一定的任职条件。仲裁员需要公道正派,并且要具备从事仲裁工作、律师工作、曾任审判员或者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等条件之一。此外,为了保证仲裁的公正性,如果仲裁员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或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当事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例如戊和己的仲裁案件中,戊发现己选定的仲裁员是己的大学同学,关系非常密切,戊就可以提出该仲裁员回避的申请。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方式
在仲裁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影响仲裁员的选定和仲裁庭的组成。比如仲裁员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或者被除名、解聘等。这时,就需要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重新选定仲裁员。重新选定仲裁员后,仲裁程序一般会继续进行。例如庚和辛的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仲裁员B突发疾病无法继续参与仲裁,仲裁委员会就会按照规则让双方重新选定仲裁员,然后接着完成仲裁程序。
仲裁结束后,可能还会出现一些后续问题,比如一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怎么办,仲裁裁决能否得到顺利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裁决义务该采取什么措施等。这些问题要是处理不好,会让当事人之前的努力白费,还可能引发新的矛盾。这时候就该考虑到律图咨询专业律师了。律图平台上的律师都具备合法的执业资质,可通过官方渠道核验,并且他们在处理仲裁相关问题上经验丰富,不会做虚假承诺,也不会夸大维权效果。能结合具体情况,为当事人理清后续处理流程,给出切实可行的建议,让当事人在纠纷解决道路上少走弯路,有效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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