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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诈资金流转类案件从犯有效辩护实操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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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28 · 156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罗龚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7年 职务:主任
律所:甘肃秦陇(文县)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212201910133656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52-0939-1607
代表案例:17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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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陇南市文县的罗龚律师,曾办理一起电信网络诈骗关联案件。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罗龚律师围绕定性、金额认定、从宽情节梳理辩护思路,提出相关辩护意见,最终法院予以采纳,判决结果低于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为同类案件当事人梳理了可参考的风险防控要点。

文县罗龚律师办理一起电信网络诈骗关联案件,针对当事人面临的重量刑指控,围绕定性、金额认定、从宽情节三个核心点梳理辩护思路,最终法院采纳相关意见,判决结果低于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为同类案件当事人梳理了可参考的风险防控要点。

彭某某因卷入电信网络诈骗资金流转案件,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后依法逮捕,后续公诉机关以诈骗罪对其及四名同案被告人提起公诉,认定五人共同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给出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四年以上八年以下,并处罚金。彭某某处于羁押状态,面对远超自身预期的量刑指控,急需厘清自身行为对应的法律边界,避免承担超出自身行为范畴的过重责任。

陇南市文县罗龚律师接受彭某某委托,担任其一审阶段的辩护人。接手案件后,罗龚律师逐一核对全案卷宗材料,梳理在案所有证据链条,先把公诉机关的指控逻辑完整拆解,区分现有证据能够直接印证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推定主张。首先围绕定性问题展开梳理,公诉机关认为彭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仍提供资金结算工具,构成诈骗罪共犯,但现有证据显示,彭某某并未参与前期诈骗话术沟通、诱导被害人等核心诈骗环节,仅在后续环节从事资金转移操作,没有和诈骗团伙达成共同实施诈骗的通谋,这一行为特征和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存在明显差异。其次针对涉案金额的认定,公诉机关直接将彭某某参与作案期间团伙的整体诈骗数额作为其个人涉案金额,罗龚律师核对所有流水记录后发现,彭某某实际参与操作的转账金额仅百余万元,其参与作案的时长仅4天,不应对团伙此前或后续其他人员参与完成的全部诈骗数额承担责任,公诉机关的金额认定逻辑存在偏差。最后罗龚律师梳理当事人的全部个人情节,确认彭某某属于初犯、偶犯,到案后完整供述全部参与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家中还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在整个涉案团伙里仅起到辅助、次要作用,这些情节均属于法定或酌定的从宽事由。

随后审理该案的甘肃省礼县相关法院充分吸纳罗龚律师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结合全案已查明的事实与在案证据,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彭某某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体系内属于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同时综合考量其初犯、坦白、认罪认罚、家庭实际情况等多项从宽情节,最终判处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全部违法所得,对涉案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该判决结果未采纳公诉机关四年以上八年以下的量刑建议区间,对当事人作出了大幅从轻的处理。

这类涉电信网络诈骗的关联案件近年来频繁出现,不少普通公众出于兼职的噱头,随手提供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账号用于资金流转,后续才卷入刑事风险。在此提醒普通公众,不要为了小额报酬将自己的支付结算工具出借给陌生人员,更不要参与来源不明的资金转移操作,一旦相关资金涉及电信诈骗赃款,很容易触发刑事追责。如果不慎卷入此类案件,要如实向办案机关陈述自身参与的全部事实,不要刻意隐瞒相关行为,同时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参与时长、操作内容、涉案流水范围等细节梳理情节,配合辩护人厘清自身行为的边界,避免不当扩大自身的责任承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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