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建筑工程施工队属于小微企业,主要承接小型建设项目的专业分包作业,下游材料供应商和务工人员的款项支付高度依赖项目回款,一旦大额工程款逾期未付,整个经营链条的运转都会受到直接影响。施工队与某建设集团签订《专业分包施工合同》后,已经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双方也已经就全部工程款金额完成书面确认,但被告仅支付小额款项后,始终以内部审批流程未完成、企业资金周转紧张为由拖延支付剩余款项,施工队多次以电话、上门等方式催讨均没有实质进展,资金缺口持续扩大,甚至面临无法按时支付工人工资和材料款的风险。
常州合同纠纷律师陈悦律师接手案件后,没有直接按照常规诉讼流程准备全套庭审材料,而是先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逐一梳理核对,包括案涉《专业分包施工合同》、施工过程的全部记录、竣工验收的书面文件、双方共同盖章确认的工程款结算确认函,以及此前所有催讨款项的沟通记录,逐一核实每一份材料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最终确认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明确,所有核心待证事实都有完整的证据链支撑,不存在事实认定层面的争议。考虑到施工队经营体量较小,承受长期诉讼周期的能力有限,如果走完整的一审甚至后续二审程序,即便最终胜诉,漫长的审理和执行周期也可能直接导致当事人资金链断裂,陷入经营难以为继的境地,而被告作为大型建设集团,本身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只是短期内无法一次性拿出全部大额款项,陈悦律师据此确定了以诉促调、优先保障本金安全和快速回款的核心代理方向。
案件在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陈悦律师第一时间与承办法官沟通当事人的实际经营困境,明确表达在不损害当事人核心利益的前提下,愿意配合法院开展调解工作的意向,避免案件直接进入排期开庭的漫长流程。进入法院组织的调解环节后,相对方首先对全部欠付工程款的事实予以认可,没有就施工质量、结算金额提出任何抗辩,但明确提出其自身作为大型建设集团,项目回款周期普遍较长,当前无力一次性支付全部一百二十余万元的欠付工程款,要求将付款周期拉长到一年以上,且不约定任何违约惩戒机制。
针对相对方提出的方案,陈悦律师没有直接同意,也没有完全拒绝协商,而是在确认当事人核心诉求是全额收回工程款、尽可能缩短回款周期的基础上,就付款时间节点、违约保障机制两项核心内容展开沟通。结合当事人的资金周转需求,最终没有同意过长的付款周期,确定分两期支付工程款,第一期付款时间尽量贴近当事人春节前集中支付工人工资和材料款的时间节点,第二期付款时间也限定在半年以内。同时为了避免后续再次出现付款逾期的情况,专门设计了带有违约加速到期性质的条款,明确约定只要被告有任意一期款项没有按照调解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金额足额支付,除了需要继续支付剩余欠付的工程款之外,还要额外支付未履行部分金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同时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未付的工程款和对应的违约金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需再经过后续的诉讼程序。
这一条款既没有过度增加被告的履约负担,也完全覆盖了原告担心后续再次出现付款拖延的顾虑,双方很快就全部条款内容达成一致,在法院的主持下签署正式调解协议。协议内容明确被告结欠的全部剩余工程款金额准确无误,两期付款的具体时间和金额都清晰可执行,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愿负担,没有增加被告的额外诉讼成本。整个调解过程没有经过冗长的庭审程序,从立案到签署调解协议耗时较短,既避免了双方投入更多时间精力参与后续庭审和可能的上诉程序,也为后续的快速执行奠定了明确的文书基础。
最终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和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所有条款均具备可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该施工队后续按照调解协议约定的时间节点顺利收到全部工程款,及时结清了下游的材料款和工人工资,经营逐步恢复正常运转,被告也获得了必要的资金周转缓冲期,无需一次性拿出大额资金,双方原本尖锐的债权债务纠纷以双赢的方式顺利化解,也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减少了不必要的诉讼成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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