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双方在商事合作合同中仅约定了终止后的核算义务,却未对核算分歧的举证责任作出明确约定,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2020年4月,武汉海事法院的办公区里,熊珂律师正在梳理一份船舶合作经营纠纷的卷宗。他此前曾在湖北两家法院工作过,这段在法院系统的经历,让他对商事纠纷的举证规则有着不同于普通律师的理解。他指尖划过卷宗里的收支明细页,每一处标注都对应着曾审理过的类似案件逻辑——这是他离开法院后,以专业角度处理第一百三十二起商事纠纷,距离他正式成为执业律师已有两年多时间。
熊珂是北京中银(武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他曾以初任法官身份离开法院系统,进入企业任职法务主管直至法务助理总监,积累了从规则制定到实务操作的全链条经验。作为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结业的法律从业者,他的专业背景让他在拆解合同条款时,总能兼顾文本合规与实务落地的双重要求。
熊珂的办公室里,摆放着十几本商事纠纷的卷宗,其中那本封皮磨得起毛的船舶经营案卷宗,是他印象颇深的一例。2019年3月,重庆XX公司与宜昌市XX公司签订《合作经营协议》,约定由双方共同经营XX718船舶,重庆XX公司支付50万元投资款,合作期限至2020年3月15日,协议到期后双方需进行经营核算并分配利润,同时明确协议签订前的债权债务由宜昌市XX公司负责,若因对方原因造成损失需承担相应责任。合作期间,重庆XX公司按约定支付了全部50万元投资款,且对宜昌市XX公司提供的收支明细未提出异议。
熊珂拿到案件后,首先核对了合同条款中的关键细节:协议约定的核算时间是2020年4月30日前,但双方在到期后未履行核算义务就产生了争议。作为武汉多家法院特邀调解员的熊珂,最初曾尝试为双方组织线上调解,他梳理了全部收支明细后,发现宜昌市XX公司提供的明细中,2019年3月至7月的结余、8月至12月的结余与2020年1月至3月的亏损,叠加后总收益与总开支的差额,恰好对应着合同中约定的利润分配基数。他提醒当事人,合同中虽未明确约定核算分歧的举证责任,但根据此前在法院工作时掌握的规则,已明确认可的收支明细可作为核算依据。
熊珂的这个判断,源于他在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结业时学到的“合同文本与实务证据的衔接”课程,也与他曾担任武汉东湖学院校外导师时整理的《商事纠纷举证指引》内容相呼应。他在准备诉讼材料时,并未只罗列诉求,而是将双方已认可的收支明细作为核心证据提交,同时引用了他在《简析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红线内外不利因素》一文中提到的“明确约定与实际履行的一致性”逻辑,强化了诉求的合理性。
武汉海事法院最终支持了熊珂代理的重庆XX公司的全部诉求:确认《合作经营协议》终止,宜昌市XX公司返还50万元投资款,支付利润135299.9元,并承担律师代理费1万元。
作为武汉市总工会兼职劳动争议调解员的熊珂,平时也会处理各类商事纠纷与劳动争议,他会把每起案件的经验整理成实务文章,在《武汉法务圈》公众号发表,为其他企业提供参考。他曾在松滋市人民法院工作时,获得过先进工作者称号,这段经历让他更明白,商事合作中的风险防控,从来都不是事后补救,而是事前的规则搭建与事中的证据留存。
他会把每起案件的关键细节,比如本案中已认可的收支明细的证据效力,整理成培训内容,分享给受邀的企业管理者。他说:“商事纠纷的解决,核心是回归合同文本本身,同时结合实务操作的实际情况,这才是对当事人权益的最大保障。”
2022年第十届年度卓越律师风云榜的最佳普法律师,这个荣誉对于熊珂而言,是对他多年来在商事纠纷领域深耕专业的认可,而更让他在意的,是每起案件结束后,当事人对规则边界的清晰认知——毕竟,法律的意义从来都不是制造争议,而是为争议提供明确的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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