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两百万元的借款借出之后,约定的还款日期到了,借款方没有按要求清偿本金,出借方多次催告都没有得到足额回应,原本清晰的权责边界开始出现争议。两名被告提出抗辩,说这笔借款是受案外人安排用于工程项目,项目建设方没拨付工程款才导致没法还款,还声称双方有口头的还款约定,自己不需要承担利息、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等于直接否定了借条里白纸黑字约定的违约条款效力,也试图模糊之前明确划分的权责范围。
这时候湖北宜昌谭冬律师接受出借方企业的委托,以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介入梳理相关关系。首先从最初的关系形成环节核对事实:2023年11月14日借款方出于自身资金周转需求,主动向出借方出具书面借条,明确写明了借款金额、还款时间、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及违约方要承担出借方维权产生的全部合理费用,担保方也自愿在借条上确认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后的三年。借条签署的当天,出借方就通过银行账户完成了全额两百万元的转账交付,整个借贷和担保的形成过程都有书面材料和银行流水作为凭证,不存在胁迫或者违反双方意愿的情形。
谭冬律师逐一核对双方实际履行的动作,出借方完成了资金交付的全部义务,没有出现提前抽回资金、预先扣除利息的情况,而借款方在约定的2023年12月31日还款期限届满之后,没有任何足额清偿本金的记录,所谓双方存在口头还款约定的说法,没有任何书面或者转账记录作为支撑。随后对照民间借贷相关的法律规则,书面借条是确认双方借贷意愿最直接的凭证,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对所有签字的当事人产生约束效力,借款方和案外人之间的工程项目资金纠纷,属于完全独立的另一层关系,和本案的民间借贷关系没有法律上的关联,不能用来抵消本案里约定的还款义务。
案件进入庭审流程后,法庭组织双方当庭陈述、质证,谭冬律师提交了借条、银行转账回单、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等全部对应证据,逐一说明每份证据对应的事实:借条证明双方的借贷和担保合意,银行回单证明出借方已经完成资金交付义务,委托代理合同和律师费发票证明出借方为维权实际支出了约定范围内的合理费用。两名被告虽然当庭到场陈述抗辩意见,但没有提交任何可以支撑自己主张的有效证据,所谓的口头还款约定、案外人安排借款的说法,都没有对应的材料佐证。
法庭在核查完全部证据之后,对各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的认定:这份由三方签字确认的借条是各方真实意思的体现,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案涉的民间借贷关系和连带保证担保关系全部合法有效,所有签字的当事人都要受借条内容的约束。借款方提出的项目工程款未拨付、有口头还款约定的抗辩,都不属于可以免除其逾期违约责任的法定情形,双方原本在借条里约定的逾期违约金计算标准超出了法律允许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出借方主动把标准调整到起诉时一年期LPR四倍的年利率12%,完全符合现行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的要求,应当得到支持。关于出借方已经实际支付的两万元律师费,借条里已经明确写清违约方需要承担出借方维权产生的全部合理费用,这笔费用有对应的委托合同和付费发票作为实际支出的凭证,主张有据可依,理应得到支持。担保方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范围,也完全在借条约定的三年保证期间之内,不存在超出保证期限免除责任的情形,不能拒绝履行约定的担保义务。
经过对全部事实和规则的梳理,原本出现模糊的权责边界重新被厘清,各方的权利义务回到借条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借款方需要在判决生效三十日内偿还全部两百万元借款本金,同时以两百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标准,支付从2024年1月1日起直到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为止的违约金,还要同时赔付出借方已经支出的两万元律师费。担保方需要对上述两部分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两名被告共同负担,如果相关义务人没有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完成付款义务,还要按照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整个处理过程没有超出各方原本签署借条时预设的权责范围,只是通过法律程序把出现争议的模糊边界重新校准,既保障了出借方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范畴加重任何一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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