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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的冷静调解与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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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22 · 163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杨馨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7年
律所:北京天驰君泰(沈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01201911098926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公司经营
咨询电话:13194224552
代表案例:37个
律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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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起离婚纠纷中,夫妻双方因性格不合诉至法院,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律师积极参与,最终双方达成一系列协议,包括自愿离婚、子女抚养、抚养费支付、探视权、共同还贷分割及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等事项,案件得以妥善解决。

在婚姻关系的纠葛中,一场离婚纠纷往往牵动着双方的心。近日,在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就有这样一起离婚案件。

原告是一位1990年12月12日出生的女性,被告则是1993年2月22日出生的男性。双方因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最终诉至法院。原告提出了解除婚姻关系,并明确了子女抚养、抚养费、探视权、共同还贷分割及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等一系列诉求。

在这起案件中,北京天驰君泰(沈阳)律师事务所的杨馨律师作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其中。杨馨是中共党员,拥有东北财经大学刑法学硕士学位,是律所的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国资国企与能源业务中心主任,执业至今已逾500件案件,在婚姻家事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

案件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杨馨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积极与对方沟通协商。她深知,在离婚案件中,不仅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尽量减少对双方尤其是子女的伤害。

在调解过程中杨馨律师仔细梳理各项诉求,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调解方案。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充分考虑孩子的成长环境和双方意愿,最终达成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的协议。关于探视权,明确约定了被告每月探视子女的时间,确保被告能与孩子保持适当联系。在房屋共同还贷分割款方面,被告限期向原告支付。而对于全部夫妻共同外债,也达成由被告承担偿还责任的共识。

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一系列协议:一、双方自愿离婚;二、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三、约定被告每月探视子女的时间,原告予以配合;四、被告限期向原告支付房屋共同还贷分割款;五、全部夫妻共同外债由被告承担偿还责任;六、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七、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愿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法院确认后生效。

杨馨律师在这起案件中的出色表现,展现了她在婚姻家事领域的专业素养和调解能力。她用冷静和专业,为当事人妥善解决了这场离婚纠纷,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权益,也让这场婚姻的落幕尽可能平和。正如杨馨律师常说的,婚姻纠纷的解决,不仅是法律条文的运用,更是对当事人情感和未来生活的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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