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被告人被公诉机关指控为诈骗犯罪集团的成员,公诉机关提交的起诉书中明确认定二人涉案金额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范畴。广安王东炜律师接到委托后,首先调取全案卷宗材料,逐页核对两名被告人的供述内容,与同案其他人员的供述进行交叉比对,标记出二人参与诈骗活动的具体时长、实际承担的工作内容、实际获得的报酬数额等核心信息。所有标记的内容均对应卷宗中的页码与具体段落,形成完整的涉案行为梳理清单,排除超出二人实际参与范围的涉案金额关联记录。
在梳理卷宗的过程中,广安王东炜律师逐一核实两名被告人到案后的全部讯问笔录,确认二人到案后首次接受讯问时就完整供述了自己参与诈骗活动的全部事实,没有隐瞒、翻供的记录,符合坦白情节的法定认定标准。同时核对二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确认签署程序符合法定要求,不存在违背个人意愿的情形。随后,广安王东炜律师引导两名被告人在开庭前完成全部违法所得的退缴工作,相关缴款凭证逐一整理入卷,连同预缴罚金的凭证一并归入提交法院的证据材料清单。
四川广安邻水县刑事辩护律师王东炜律师围绕两名被告人在整个诈骗犯罪集团中的实际地位展开梳理,确认整个诈骗集团从虚构公司主体、搭建虚假投资平台、诱导被害人入金到资金分流流转的全流程中,二人仅承担部分辅助性事务,没有参与核心环节的策划、资金的分配与处置,也不具备对其他同案人员的管理权限,在整个犯罪链条中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符合刑法中关于从犯的认定条件。所有梳理出的事实点均有对应卷宗材料支撑,没有超出已查明的证据范围。
在此基础上,王东炜律师完成完整的书面辩护意见撰写,将从犯身份认定、坦白情节认定、认罪认罚情节认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的悔罪表现四个核心辩护要点逐一列明,每个要点后附对应的证据材料编号与卷宗出处,同时结合类似生效判决的裁判规则,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量刑建议,与全部证据材料一并提交给审理法院。整个辩护意见没有加入任何没有证据支撑的主观表述,所有内容均严格对应已查证的案件事实与现行有效法律规定。
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两名被告人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当庭确认自愿认罪认罚。合议庭针对两名被告人在犯罪集团中的实际作用、参与程度进行核实,核对了辩护方提交的全部退赃凭证、缴款凭证,结合全案已查明的其他事实,最终采纳全部辩护意见,认定二人均属于犯罪集团中的从犯,具备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判决结果明确,两名被告人均被判处相应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各自对应的罚金金额均在法定幅度内,二人已经退缴的全部违法所得按照各被害人的实际损失比例逐一发还,没有遗漏相关处置内容。
该案判决作出后,在法定上诉期内,两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全案判决正式发生法律效力。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王东炜律师结合此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实务经验,将证据链的细节核查放在前置位置,没有集中在开庭阶段临时梳理辩护要点,从接手委托开始便逐步拆分每一个法定从轻情节对应的证据材料,逐一固定查证,最终形成完整的辩护逻辑链条,所有提交的材料均能相互印证,没有出现证据脱节的情况,确保全案辩护意见能够被审理法院完整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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