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纺织助剂供应生意的章先生,手持几十万货款的对账单却遭遇合伙人互相甩锅,其中一名合伙人拿出私下签订的“债务不由我承担”的约定拒绝付款,维权一度陷入僵局。委托俞国锋律师代理后,法院最终判决两名合伙人连带清偿全部货款,合同约定的维权律师费也由两名合伙人全额承担,当事人的合法债权得到完整支持。
章先生长期从事纺织助剂供应生意,2023年2月与倪某某经营的染色车间签订《购销合同》,由章先生持续向该车间供应生产所需的纺织助剂,徐某某作为保证人在合同落款处签字。后续章先生按约分批供货,双方经对账确认,染色车间尚欠剩余货款294195元未结清。
章先生多次上门催讨时才得知,倪某某与徐某某二人是个人合伙关系,共同运营该染色车间,倪某某负责车间日常生产管理,徐某某主要对接外部业务拓展。但徐某某当场出示了他和倪某某私下签订的一份约定,称自己是被倪某某欺骗才参与合伙,双方早已说好所有对外债务全部由倪某某个人承担,案涉货款他完全不知情,不肯承担任何还款责任。倪某某之后也始终避而不见,催讨无门的章先生最终委托俞国锋律师通过诉讼途径维权。
俞国锋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梳理出本案几重现实障碍:
第一是事实认定障碍,两名合伙人刻意割裂关联,徐某某主张自己既不参与车间实际管理,也没有经手案涉交易,对货款欠付情况完全不知情,案涉债务应当由实际经营者倪某某个人承担,试图将合伙共同债务转化为倪某某的个人债务。
第二是法律适用争议,不少普通民众甚至小本经营者都有类似认知,认为合伙人内部只要签了债务划分协议,就能直接免除自身对外的还款责任,该主张在日常交易场景中具备一定迷惑性,需要精准厘清内部约定与外部债权的法律效力边界。
第三是程序推进障碍,案件受理后倪某某始终拒接诉讼文书,徐某某也刻意回避沟通,如果无法完成有效送达、完整固定证据,当事人的债权主张很可能因为事实不清得不到全部支持。
俞国锋律师接案后第一时间把当事人手头全部零散材料归集梳理,逐一核对证据细节:
首先把双方签署的《合伙协议合同》、《购销合同》、多份对账单、全批次送货单完整整理成册,同时逐页核对章先生和徐某某的过往微信聊天记录,发现交易全程章先生曾多次直接向徐某某发送对账单询问付款进度,徐某某多次回复内容涉及催讨倪某某协调付款事宜,直接坐实徐某某对案涉交易全程知情,彻底推翻其“不知情”的抗辩理由。
随后俞国锋律师明确梳理代理逻辑:一方面向法庭提交法律依据,说明合伙人内部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仅对协议双方具备约束力,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外部债权人,案涉交易发生在合伙经营存续期间,货物也全部用于染色车间的合伙经营范畴,合伙体应当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一方面调取《购销合同》中关于维权费用负担的明确条款,将当事人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纳入诉请范围,同时在倪某某拒收传票的情况下配合法院完成送达程序,确保庭审流程顺利推进。
审理法院完整采纳俞国锋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判决认定倪某某与徐某某于2023年2月起成立个人合伙关系,案涉债务属于合伙共同债务,两名合伙人对294195元货款、对应逾期利息(按LPR的2倍计算)以及12500元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的胜诉权益已进入执行程序。
本案裁判结论仅针对个案,不代表同类案件均可获得相同结果。
俞国锋律师结合自身办案经验指出,实务中不少中小经营主体为了降低所谓的“合伙风险”,私下签订各类“免责条款”,却忽略了合同的相对性边界,这类内部约定只能用来约束合伙人之间的内部追责关系,绝不能以此对抗外部善意债权人。不少当事人往往等到被债权人起诉到法院才意识到,当初签的“债务不找我”的字条根本不能成为合法的免责依据,反倒会因为互相推诿、怠于举证,白白损失更多应诉时间和诉讼成本。
从事民商法律服务多年,俞国锋律师也提示广大市场主体,个人合伙经营过程中,既要做好合伙内部的权责划分,更要重视对外交易的合规性审查,遇到债权债务纠纷不要盲目以“内部约定”拒绝履行义务,及时厘清法律关系边界,才能避免不必要的权益受损。作为代理律师,会在法律框架内尽全力为当事人梳理事实、固定证据,争取有利的处理结果,但始终不会为突破法律底线的诉求提供不当代理服务。
俞国锋,中共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嘉兴市律师协会会员,执业证号:13304201410256891,办公地址位于浙江省桐乡市中华东路68号。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