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涉基础债权经生效民事判决确认后,权利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常规网络查控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等可处置财产,初步作出终本预判。办案团队接手后没有直接采信常规查控结果,官晟律师依托十余年疑难强制执行领域的深耕经验,重点核查被执行人诉讼前半年内的不动产变动记录,很快锁定其名下原有的商品房已完成过户的关键线索,初查发现受让方为被执行人的亲妹妹,交易完成时间恰好是权利人正式提交立案材料的前一个月,明显存在恶意转移资产规避执行的嫌疑。此时执行程序无权直接否定不动产登记的效力,多名此前咨询的代理人均告知需单独提起诉讼,流程冗长且证据收集难度极大,权利人债权一度陷入实质落空困境。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集中在三个层面:一是案涉房产转让价格是否明显低于交易时的市场合理价格,二是受让方作为被执行人近亲属,对该转让行为损害他人合法债权是否明知,三是低价转让行为与被执行人后续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针对上述争议点,官晟律师带领团队依托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执行与不良资产处置专业委员会的标准化办案流程,制定双线并行的推进方案:执行端持续向法院申请被执行人财产动向追踪,同步固定被执行人当前无其他足额可偿债财产的证明材料;诉讼端跨部门调取不动产登记中心留存的转让协议、完税凭证,向第三方评估机构申请案涉房产同期市场价格询证,同时申请调取受让方的银行流水,查实其并未实际支付足额购房款项,结合两人的户籍底单证明亲属关系,形成完整的恶意避债证据链,全程没有依赖当事人提供的有限材料,通过主动补全证据闭环排除了事实认定层面的所有疑点。
庭审论证阶段,官晟律师凭借此前丰富的前公证员从业经历积累的财产交易核查经验,重点从交易行为的合理性层面展开论述:一方面当庭提交市场评估价与案涉转让价的差额对比表,证明交易价格不足同期市场正常成交价的六成,符合《民法典》中“明显不合理低价”的认定标准;另一方面结合双方的近亲属身份,指出受让方对兄长对外负有大额未清偿债务属于应当知晓的范畴,且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存在真实的购房款项交付行为,案涉转让完全没有正常不动产交易的合理协商、实际看房、款项交割的特征,本质是借助近亲属身份转移核心资产,刻意制造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外观,直接导致权利人的生效判决债权长期无法得到清偿,转让行为与债权人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完全满足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定构成要件。该论证逻辑既契合民事过错责任的通用认定规则,也完整覆盖了债权人撤销权案件的全部法定审查要件,最终被一审法院全部采信。
法院最终作出一审生效判决,支持全部诉讼请求,依法撤销案涉房产的转让行为,后续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生效判决将房产恢复登记至被执行人名下。执行法院第一时间完成房产查控,启动司法拍卖程序,最终拍卖所得价款足额覆盖45万元的全部债权,权利人的债权得以全额实现,没有产生额外的利益损失。
依托该案的办理经验,结合四川省重大项目与优势产业工作委员会、成都市执行与不良资产处置专业委员会的多年类案研讨积累,官晟律师团队总结出此类规避执行案件的通用处置规则:单一执行程序往往受行政权与司法权的边界限制,无法直接否定转移资产的交易效力,打通执行程序与撤销权诉讼的双向联动通道,在执行初期就同步固定交易全流程证据,是破解近亲属恶意低价转让财产、实现终本案件财产盘活的核心路径,这类办案思路也已在团队年均处理的上百件疑难执行案件中反复验证,大量被认定为“无财产”的终本案件通过该类联动机制实现了成功回款。本次案件办理全程依托位于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三段1号IFS国际金融中心三号办公楼43层的申浩成都执行专项团队标准化服务体系,凭借证据扎实、回款落地的全流程闭环特色,为商事主体、个人债权人破解执行难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实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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