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临近年末,市民庞女士拿着仅载有购房定金收据与一份商品房认购书的材料找到戴雯雯律师时,距离认购书约定的签约期限已过去多日,开发商明确告知其已付的2万元定金分文不予退还,庞女士原本计划购置婚房的安排彻底陷入僵局。最终经戴雯雯律师代理,法院判决开发商全额返还案涉定金,庞女士的合法财产权益得到了完整维护。
XXXX年X月X日,庞女士前往吴川市某楼盘看房,与现场销售人员初步商定意向房源单价为7000余元每平方米,总房款符合其购房预算。当天在销售人员引导下,庞女士扫码支付了2万元款项,拿到手的认购书及收据显示该款项性质为“购房定金”,但其时庞女士未仔细核对认购书文本内容。
直到认购书约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前3日,庞女士整理材料时才发现,认购书上打印的房屋单价为1万余元每平方米,远超出双方此前口头协商的价格,当即向开发商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协商合同条款,若无法达成一致则退还已支付的2万元定金。但开发商直接援引认购书中的违约条款,主张庞女士未在约定期限内前往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已构成违约,逾期超20天认购书自动解除,已付定金全部不予退还,双方多次沟通均无进展,庞女士最终委托戴雯雯律师提起诉讼。
戴雯雯律师接手本案时,面临多重现实障碍:
第一是证据层面的天然劣势,庞女士仅能提供认购书与定金转账凭证,没有留存任何当初与销售人员协商低价房源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无法直接证明双方此前磋商的实际单价与认购书标注金额不符的事实,开发商全程否认曾与庞女士约定过低单价,坚称认购书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第二是法律适用层面的常规认知障碍,依据商品房认购书的普遍规则,购房人单方反悔不签订正式合同的,定金依法不予退还,本案中若无法举证开发商存在违约或缔约过错,庞女士的诉求大概率会被法院驳回。
第三是认购书条款本身的不利约束,案涉认购书明确约定了逾期签约的定金罚则,开发商主张的“认购书自动解除、定金不退”条款看似有合同文本作为支撑,此前本地多起同类型购房者起诉开发商追讨定金的案件,均因证据不足未获全额支持。
戴雯雯律师没有将办案思路局限在“证明双方约定单价不符”这一难以举证的方向上,转而从认购书的法律效力与缔约公平性入手拆解案件:
她先逐字核对案涉认购书的全部条款,发现除单价标注争议外,认购书仅对房屋位置、总房款金额作出模糊约定,对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核心条款,比如房屋交付标准、办证时限、违约责任等均未作出任何预先约定,不具备正式买卖合同的核心要件,性质仅属于预约合同。
紧接着她调整举证逻辑,向法院提交多份同小区同期房源的公开备案售价材料,证明该楼盘同户型房源的市场均价远低于认购书上标注的1万余元单价,认购书标注的价格明显不符合日常交易常理,足以说明双方在磋商认购环节确实存在重大误解。
最终戴雯雯律师据此撰写完整代理意见,明确指出:双方后续就正式买卖合同条款展开磋商时,因核心单价条款存在争议无法达成一致,不属于任何一方单方违约导致未能签约的情形,定金罚则的适用前提不成立,开发商继续占有该2万元定金缺乏合法依据,理应全额返还。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作出(XXXX)粤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支持戴雯雯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吴川市某投资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庞女士全额返还定金2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开发商全部负担。
本案裁判结论仅针对个案,不代表同类案件均可获得相同结果。
戴雯雯律师结合本案办案经验提示,这类商品房认购定金纠纷是本地房产交易领域的常见争议,不少购房者支付定金时没有仔细核对认购书细节,后续发现条款与预期不符时,很容易落入“定金不退”的规则陷阱。
从一线实务经验来看,这类案件的办理核心不能直接死磕“开发商误导消费者”这类难举证的主张,而是要回归预约合同的法律属性:只要双方是因正式买卖合同的核心条款无法磋商达成一致,而非某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约,就不适用定金罚则。购房者签署认购书前要务必仔细核对全部文本内容,留存好全部磋商沟通记录,遭遇定金不退的不合理要求时,要优先从缔约公平性与合同性质角度梳理事实,在法律框架内寻找合理维权路径。戴雯雯律师同时强调,所有代理动作都必须严格锚定合法证据,法律服务只能在现有法律规则范围内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权益,不可能为突破法律底线的诉求提供兜底支撑。
戴雯雯为广东拓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408202311642419,服务地区为湛江,办公地址位于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荣盛广场16栋1820-182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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