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理本地的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实务里,这类债务人死亡的情况并不少见。很多时候银行前期贷后跟踪的信息更新不及时,等到发现欠款长期逾期准备起诉时,才核实到债务人已经去世,原本直接起诉两名共同借款人的常规路径走不通,不得不先去调取死者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摸清所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还要排查继承人有没有实际拿到遗产、有没有明确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这些环节稍有缺漏,要么会因为被告主体不适格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要么后续进入执行阶段,会漏掉可以主张在遗产范围内偿债的责任主体,原本可以保全的债权就可能出现缺口。这类案件不像普通的金融借款纠纷那样走简易程序就能推进,往往因为继承人下落不明,需要走公告送达流程,案件就得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当事人需要投入的时间和精力也会相应增加,不少处置过程里银行方都会因为对继承相关的规则不熟悉,遗漏核心证据,导致诉讼请求没办法得到完整支持。
接手这起案件的是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王禾杰律师,她此前已经代理银行处置了近百起同类型的不良资产案件,对这类涉及遗产债务清偿的金融借款纠纷的办理节点十分熟悉。接案后她没有直接按照银行最初提供的材料草拟起诉状,而是先逐一核对手头所有的涉案材料,把原本零散的借款合同、放款凭证、最新的欠款台账逐一整理成规范的证据组,接着补充调取了已故借款人的死亡证明、当地户籍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确认清楚三名法定继承人的身份信息,再同步梳理当事人前期排查到的死者名下遗产线索,连同银行后续维权产生的律师费票据、公告费缴费凭证全部归集齐全,形成一套完整的证据链。
梳理证据的同时,王禾杰律师也在理清案件里叠加的两层法律关系:一层是基于金融借款合同产生的,两名共同借款人对银行的全部本息、维权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合同关系,另一层是已故借款人去世后,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需要对死者生前未清偿的债务承担对应责任的继承法律关系。这两层法律关系各自对应的法律依据,她也对应到了民法典合同编的借款违约责任条款、继承编的遗产债务清偿条款,以及民事诉讼法里关于缺席审理的相关规则,把两层关系的责任边界区分清楚,没有笼统地把所有被告的责任混同起来,也没有遗漏任何一方的责任承担范围。
立案之后,因为三名继承人的下落不明,法院依法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其送达开庭材料,开庭时三名继承人都没有到庭,只有另一名在世的共同借款人出庭应诉。庭审过程里,针对共同借款人提出的部分异议,王禾杰律师结合手头的全套证据逐一对应回应,清晰说明了借款实际发放的金额、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针对三名继承人经公告传唤未到庭的情况,她也明确提出,没有任何证据显示三名继承人已经明确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按照继承编的相关规定,继承人只要没有明示放弃继承,就应当在自己继承遗产的价值范围内,对死者生前的合法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不能因为缺席庭审就直接豁免这部分法定责任。
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后,最终作出了支持银行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判决明确案涉的金融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出庭的共同借款人作为共同债务人,负有全额偿还剩余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的义务,同时还要承担银行方为了维权支出的2400元律师费、200元公告费;针对三名未到庭的继承人,法院结合在案的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等材料,认定没有证据显示三人已经放弃继承,因此判令三名继承人在各自继承已故借款人遗产的价值范围内,对前述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案件的诉讼费用也由共同借款人全额承担。
这起案件的处理全程没有太多戏剧性的抗辩环节,但每一步都踩中了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里这类涉遗产纠纷的关键节点。很多银行处置这类欠款时,要么嫌调取继承人信息麻烦只起诉在世的共同借款人,拿到判决后也没法触及已故借款人名下的遗产,执行到的财产可能直接打了折扣;要么把所有继承人的责任和共同借款人的责任混为一谈,提出超出遗产范围的诉讼请求,反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王禾杰律师在这起案件里没有追求花哨的代理思路,只是把两层法律关系理清楚,把每一份能证明核心事实的证据都归集到位,最终完整保全了银行的全部债权,把此前因为债务人死亡出现的债权缺口完全补上。这也是本地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里最常见也最实在的处理状态:不需要太多技巧性的操作,把容易疏漏的细节补齐,把叠加的法律关系捋顺,就能把原本可能悬空的债权稳稳落到生效判决的确定范围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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