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供应链公司与矿业公司先后签订铁精粉买卖合同,约定按最终用户检验管理办法处理质量与结算,货款结算后五日内支付。首批货物结算后,矿业公司尚欠部分货款;第二批货物经最终用户检测后被认定存在质量异常,矿业公司遂拒付该批货款并扣款处罚,还主张货物产地不符产生运费损失。供应链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全部欠付货款、逾期利息及维权费用,矿业公司反诉要求驳回原告诉请并主张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第二批货物检测后供应链公司多次申请复检未获准许,货物已被使用且检验样品灭失,无法通过司法鉴定确定质量。法院基于公平原则酌定该批货物价款,支持部分货款及逾期损失,驳回双方其他诉求。
二审中,北京航空法学会会员纪瑞华,作为供应链公司诉讼代理人,提交该公司委托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主张按送检结果计价;矿业公司坚持按最终用户检测结论处理。二审法院围绕质量违约、产地合规、逾期付款责任、律师费承担等焦点展开审理,重点审查样品灭失责任、复检权保障、合同条款适用及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矿业公司指定收货人未保留检验样品即擅自处置货物,导致供应链公司复检与司法鉴定权无法实现,矿业公司应承担不利后果,货物质量按供应链公司送检结果认定,该公司不承担质量违约责任;矿业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货物产地不符,且产地差异不增加其运费负担,对其运费损失主张不予支持;矿业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付款责任,利率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双方未约定律师费承担,且供应链公司未提供有效支付凭证,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矿业公司向供应链公司支付货款XXX.61元,并按年利率4.69%支付逾期付款损失;驳回供应链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这一案件折射出商事交易中证据留存与权利保障的重要性,也明确了合同履行中因一方过错导致权利受损时的责任认定规则——即便最终用户出具了检测结论,也不得剥夺相对方合理的复检救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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