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是一名离休干部,配偶早年已病逝,名下仅有两名子女,不存在其他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被继承人离世后,保管着全部银行卡、车辆、债权文书的长子,单方掌控了所有遗产,一直拖延分割事宜。作为次子的原告多次主动与兄长协商遗产分配方案,始终没能达成一致意见,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被继承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对外债权,以及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同时主张由对方承担保全、鉴定、诉讼相关的费用。案件从一开始就面临多重争议:被告一方提交了多份书面材料试图证明原告未尽赡养义务应当少分遗产,还提出被继承人生前的一笔巨额转账属于自愿赠与,另有部分资金已设立墓园基金不得进行分割,这些抗辩主张直接关系到原告能实际分得的财产份额,双方的核心分歧就落在遗产范围的认定、赠与行为是否成立、赡养付出的认定,以及抚恤金和丧葬费是否属于可分割财产这几个关键点上。
恩施继承纠纷律师赵菊花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第一时间对全部遗产线索进行梳理,明确本案涉及大额银行存款、车辆、已由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抚恤金及丧葬费四类不同属性的财产,同时提前预判了被告可能提出的遗嘱、赡养付出、生前转账赠与等各类抗辩理由。为了固定存款相关的完整证据,恩施赵菊花律师向法院申请出具律师调查令,调取了被继承人名下两家银行的完整流水,查实被告名下存在一笔来自被继承人的巨额生前转账,完整留存了该笔资金的全部流转记录,为后续界定该笔款项的性质打下了基础。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被告不仅提交了多份书面材料,还向法院申请对相关材料进行笔迹鉴定。恩施赵菊花律师全程跟进司法鉴定的整个流程,提前梳理好各类笔迹比对样本,针对后续可能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前做好质证思路准备。进入庭审环节,被告方逐一抛出此前预设的三项抗辩主张:认为被继承人名下转给被告的大额转账属于老人自愿赠与,认为有一部分资金已经设立为墓园基金不应当纳入分割范围,还主张原告没有尽到足够的赡养义务,在遗产分配时应当少分。恩施赵菊花律师依托此前调取整理好的完整证据链条,结合银行流水的每一笔流转记录、被继承人的全套就医记录、此前已经生效的债权执行文书等材料,从三个层面完整驳斥了对方的抗辩观点:首先说明那笔大额转账没有任何能够证明老人有赠与意思表示的直接依据,不能认定为赠与行为;其次提交证据证明所谓的墓园基金相关文件已经由老人自行签字作废,对应的资金自然恢复为可继承的遗产范围;最后结合双方多年来对老人的照护情况说明,两人的赡养付出不存在明显差距,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少分遗产的情形。与此同时,庭审中还清晰阐释了抚恤金、丧葬费不属于遗产,但属于死者近亲属的共有财产,可以参照遗产分配规则均等分割的法律规则,把不同类型财产的法律边界梳理得清晰明确。考虑到本案涉案财产金额巨大,为了防止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转移名下关联的大额存款,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恩施赵菊花律师还协助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对涉案大额存款进行了冻结,同时把保全环节、调查取证环节产生的全部相关票据整理齐全提交给法院,主张因诉讼产生的全部合理支出应当由败诉方承担,整个过程覆盖了财产保全、证据调取、司法鉴定、庭审抗辩的全流程。
最终法院经审理作出裁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遗产定义、法定继承人范围、同一顺序继承人均等继承的相关规则,同时结合物权编中共有财产分割的相关条款、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裁判观点明确,被告主张的巨额转账属于赠与的主张没有有效证据支撑,该笔款项属于遗产范畴应当一并进行分割;老人已经自行签字作废墓园修缮基金相关文件,对应的资金恢复为遗产纳入分割范围;双方都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另一方未尽赡养义务,遗产应当由两名继承人均等分割;抚恤金和丧葬费不属于遗产,但属于近亲属共有财产,参照法定继承规则平均分配;笔迹鉴定费由对相关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双方按照鉴定结果分担,保全保险费不属于诉讼必要支出,对该部分诉求未予支持。按照判决内容,被继承人名下全部存款合计467万余元及对应的利息,由原、被告平均继承,判令被告在十日内支付给原告233万余元及对应利息;涉案的越野车由原、被告各享有50%的产权份额,车辆变卖后所得价款由两人均分;此前已由法院生效调解书确认的对外债权,由双方平均享有,后续债权回款后各分得一半;抚恤金、丧葬费合计31万余元,双方各自分得15万余元;笔迹鉴定费由原、被告平均分担,原告需向被告支付5100元鉴定费用。除了保全保险费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之外,原告提出的其余全部诉求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委托人最终足额拿到了自己应得的一半遗产份额。
作为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管委会副主任,恩施赵菊花律师此前就长期深耕民商事法律服务领域,在继承纠纷这类家事案件的处理上积累了大量实务经验,对大额遗产处置、银行流水调取、笔迹鉴定衔接这类复杂继承案件的办理流程十分熟悉,这起涉及多类大额财产的继承纠纷办结后,也为当事人后续处置相关财产、分配对应款项理清了全部法律路径,没有留下后续的财产权属争议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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