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诈骗团伙以设立空壳基金管理公司为掩护,由首要分子统筹,招聘二十余名人员分工注册虚假微信账号,分别冒充投资指导老师、助理、客服等身份搭建炒股交流群,诱导被害人在虚假交易平台入金操作,短短数月内骗取各地被害人资金累计1200余万元。团伙成员到案后,如实交代了团伙用于统计涉案资金、人员流水数据的U盘芯片被丢弃的线索,公安机关据此找回该芯片并完成数据复原,以此作为全案认定犯罪金额、各成员职责的核心电子证据。
本案进入审判阶段后,被控负责财务统计、人员招聘及平台注册的被告人,被公诉机关列为全案第二被告人,给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双方核心争议集中在两点:一是该被告人在诈骗集团中的实际职责与地位是否符合主犯认定标准,公诉机关指控的其参与人员招聘、核心财务核算的事实是否准确;二是公安机关从被丢弃的芯片中复原的电子数据,调取、采集、固定的全流程手续是否符合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能否直接作为定案依据。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建兴律师介入案件后,依托自身近20年刑事办案经历以及此前在检察机关任职积累的证据审查经验,第一时间梳理全案卷宗材料,围绕两项核心争议制定针对性举证与论证策略。陈建兴律师先逐一比对言词证据的细节差异,结合该被告人的日常工作台账碎片记录,整理出其从未参与人员招录流程、仅在诈骗既遂后对已形成的赃款流水做基础核对的相关间接证据,同时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电信诈骗案件主从犯认定的指导规则,明确提出该被告人仅从事辅助性事务,未参与诈骗模式策划、被害人诱导等核心环节,将其认定为主犯于法无据。针对电子数据的合法性问题,陈建兴律师重点核查芯片调取、数据复原的全流程文书,发现初期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中,缺少关键的封存、交接、复原操作全程记录等手续,当庭明确指出该份核心电子证据的收集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依法不应作为定案依据。庭审结束后,公安机关才补充完善了该电子数据的全部调取、采集手续,参与庭审的审判人员也明确表示,若庭前未补充完善相关手续,该核心证据将被排除,本案关键事实几乎无合法证据支撑,后续甚至拟向办案机关出具程序类司法建议。同时陈建兴律师结合该被告人实际获利不足十万元的客观情节,指出让其对全部1200余万元诈骗金额承担等同于主犯级别的刑事责任,明显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最终法院审理后调整了对该被告人部分指控职责的认定,虽仍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但已对其参与犯罪的实际作用作出相应甄别,后续当事人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结合陈建兴律师近20年办理六百余件刑事案件、积累近20起不起诉、无罪经典案例的实务经验,这起案件的办理过程也提炼出极具实操价值的裁判规则启示:电信诈骗类集团犯罪中,“从事事务工作量大”与“起到核心主导作用”不能直接等同,判断主从犯的核心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参与诈骗模式策划、被害人核心欺诈环节等直接关系诈骗既遂的关键流程,仅从事事后辅助性事务的人员应当依法认定为从犯。同时针对涉案电子数据的审查,不能仅以数据内容真实作为采信标准,从原始存储介质的提取、封存到后续复原的全流程手续必须完备,任何一个环节的程序缺失都可能导致该核心证据丧失合法性基础。陈建兴律师也多次提示,刑事辩护的黄金窗口在侦查阶段初期,若行为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介入,在相关核心物证线索的固定、言词证据的规范收集层面就能提前形成辩护屏障,很多后续程序争议就可以在更早的诉讼阶段得到妥善解决,最大化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益。陈建兴律师始终秉持专业、专注、诚信的执业理念,坚持对当事人负责、对法律负责,后续也将继续聚焦重大疑难复杂的经济犯罪、暴力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的精细化辩护,依托扎实的法学功底与一线办案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合法范围内的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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