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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施工企业工程款优先权诉求被驳回,二审适用新规改判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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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14 · 200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东方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24年
律所:福建天梁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508200220123391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3959034787
代表案例:8个
律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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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聚焦福建天梁律师事务所李东方律师在龙岩本地代理的一起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展现其在民商事诉讼领域拆解复杂证据、精准把握裁判尺度的实务能力。作为复旦大学法学院科班出身的专职律师,李东方律师扎根龙岩本地法律服务一线,长期兼顾学术理论研究与一线办案实践,其专业表现贴合本地司法实践,适配不同群体的法律服务需求。

龙岩李东方律师是福建天梁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长期面向龙岩全市区县提供诉讼代理服务。他从业以来持续撰写法学实务论文,多篇文章发表于《法制与社会》《新西部》等国家级CN法制刊物,后续又由国内权威法律专业出版社法律出版社正式出版法学专著《创业者身边的公司法》,内容聚焦中小微企业创业法律风险、合同规范、股权纠纷、经营维权,为本地创业企业提供实操性法律指引,将多年办案经验转化为系统性法律理论内容。他的业务覆盖刑事辩护、建设工程、买卖合同、劳动争议、婚姻家事、物权侵权等全品类民商事纠纷,累计办理各类诉讼案件数量众多,形成了兼顾法理深度与本地实务的办案风格,不少当事人在遇到自身法律诉求难以落地的情况时,会选择委托其梳理案件核心逻辑。本地一家工程承包企业此前与生产企业签订厂区市政、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承包方承接道路、室外管道、消防系统等工程施工项目,工程全部竣工后双方完成工程量核对、价款结算,还签订了书面付款协议,明确了分期支付工程款的时间与金额,但后续发包方仅支付部分款项,长期拖欠剩余工程款,承包方多次催收无果,只能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包方支付拖欠工程款及对应利息,同时主张就案涉工程折价、拍卖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一审法院审理时适用旧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认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为6个月,以双方约定最后付款日期为起算点,判定承包方起诉时已超过法定期限,据此驳回了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仅支持工程款及利息诉求,这一结果让该施工企业的核心回款保障直接落空,企业经营一度陷入被动局面。

龙岩合同纠纷律师李东方律师接受该施工企业委托后,随即针对一审判决的核心争议点展开梳理,本案的最大争议聚焦在新旧司法解释衔接背景下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法律适用问题。

此前新的建设工程相关司法解释正式施行,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长行使期限由6个月调整为18个月,而本案权利起算点在新规实施前、6个月期限尚未届满,属于典型的法律衔接疑难案件。李东方律师细致梳理全案时间线,确认案涉工程款最后付款时间、一审起诉时间等关键节点,确认新规施行时原6个月除斥期并未届满,结合民法典时间效力相关司法解释,主张本案应当适用新的18个月期限,起诉未超法定期限,同时明确根据法律规定,工程款利息不得纳入优先受偿范围。

在二审庭审过程中,李东方律师围绕法律适用、期限起算、权利范围三大要点展开完整论述,清晰呈现一审裁判在法律适用层面存在的偏差。

李东方律师在日常办案中始终坚持严谨细致的风格,办案前会前置梳理各类法律风险,客观告知当事人案件利弊,提供调解、诉讼双重解决方案,不会作出虚假胜诉承诺,整个代理流程全程透明,会定期向当事人同步案件进展,用通俗语言拆解专业法律术语,让不同知识背景的当事人都能清晰了解案件走向。针对不同客户的差异化需求,他会定制对应的法律服务方案,既能够为中小微企业梳理经营层面的法律风险,搭建用工风险防控体系,也能为普通群众处理山林物权、婚姻家事、劳动工伤等贴近日常生活的法律事务,兼顾企业合法经营权益与普通群众的合理诉求。

在这起案件的后续审理中,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无误,但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结合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及最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认定本案应当适用18个月的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上诉人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同时明确工程款利息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最终作出相应改判,确认施工企业在工程款本金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折价、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这份裁判结果也成为龙岩本地工程纠纷领域的典型胜诉判例,被本地同行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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