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遇跨境纠纷困局,我该如何厘清责任边界?
我是一家内地全资子公司的负责人,2024年突然收到来自香港母公司的股东知情权诉讼,对方要求我们公开成立至今的所有财务账簿、会议记录,还提出了财务审计申请。更棘手的是,这家香港母公司的两位自然人股东各占50%股份,一位以公司名义起诉要求查账,另一位却同步申请撤诉,双方诉讼意志完全对立。
我当时完全陷入被动:一方面不清楚这类跨法域纠纷该适用哪地法律,另一方面也不知道这种股东意见分裂的情况该如何应对,更担心一旦应对不当,不仅要被迫公开全部经营资料,还可能引发后续的股权追责风险。经朋友介绍,我找到了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的郑璇律师,她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2年一线办案经验,长期深耕粤港澳大湾区的跨境疑难民商事案件,还持有法律和心理咨询双资质。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通俗来说,就像跨城消费时,商家的经营规则要按照注册地的要求来判定,香港注册公司的内部决策程序、谁有权代表公司起诉这类问题,得先看香港本地的法律和公司章程约定,不能直接套用内地的公司制度。
这个规则恰好支撑了本案的核心抗辩方向——我们不需要纠结内地对股东知情权的常规要求,而是直接从香港母公司的诉讼资格合法性切入,从根源上否定对方的起诉权限。
抓住核心抗辩要点,层层击破对方诉讼主张
在梳理案件材料的过程中,郑璇律师没有陷入“是否该给母公司公开财务资料”的常规思路,而是把全部精力放在核查原告香港公司的起诉合法性上。她先是指导我们联系香港方面的秘书公司、当地律师楼调取公司章程,核实到这家香港公司明确要求,涉及诉讼的重大决策必须召开董事会形成有效决议,单名董事无权单独代表公司发起诉讼。
顺着这个方向,她又协助我们固定了关键证据:提交起诉的那位董事无法提供董事会决议,也没有征得另一位持股50%董事的同意;而另一位董事同步通过香港公证机构出具文件,明确表示对本次起诉完全不知情,也不认可这份诉讼请求。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通俗来说,就像你替别人签合同追债,得先拿出明确的授权证明,证明你真的能代表对方做这个决定,不然哪怕对方和这件事真的有关系,你没有授权也没法替对方打官司。
这个规则直接帮我们锁定了案件突破口——对方名义上是香港母公司主张股东权利,但实际上根本没有获得公司的有效授权,本质上不符合起诉的法定要求,不需要再就查账的实体问题进行过多争辩。
裁判结果落定后,我对专业法律服务的感悟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郑璇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作为原告的香港公司诉讼意志存疑,单名董事在没有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无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直接驳回了对方的起诉;对方上诉后,二审也维持了原裁定,我们不用再投入精力应对漫长的财务审计、资料披露程序,彻底摆脱了这场毫无依据的诉讼纠缠。
整个办案过程中,郑璇律师没有走常规诉讼的“流水线”流程,而是直接抓住跨境案件里最核心的法律适用和主体资格问题,用最少的证据和程序成本解决了我们的顾虑。她常说做案件要秉持“精于工,匠于心,品于行”的理念,这次的合作也让我真切感受到,靠谱的法律服务从来不是堆砌程序,而是精准找到问题的核心,用最低的成本帮当事人守住合法权益。
如今粤港澳大湾区的跨境交流越来越频繁,跨法域的商事纠纷也会越来越多,比起泛泛的法律意见,能精准定位不同法域的规则差异、从核心要件上击破对方主张的专业服务,才真的能帮当事人解决实际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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