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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合同违约金调整有新规,二审法院精准裁判降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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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14 · 167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东方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24年
律所:福建天梁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508200220123391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3959034787
代表案例: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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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年来,商事合同领域的法律适用正发生着显著变化,尤其是在违约金调整方面成为备受关注的焦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纠纷日益增多,其中关于违约金条款的争议愈发凸显,司法实践也在不断探索更加公平合理的裁判尺度。

福建龙岩的李东方律师在这一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成功的实践案例。他是福建天梁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学院,擅长刑事辩护以及合同纠纷、侵权赔偿、婚姻家庭等民商事案。在他代理的一起钢材买卖合同违约金调整上诉案中,充分展现了当前司法裁判在违约金调整方面的新趋势。

本案涉及本地一家生产企业与一家钢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生产企业因厂房建设需要,长期向钢材公司采购钢材,双方签订多份买卖合同。然而,采购企业因厂房产权证办理延迟、银行贷款受阻,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时支付货款。虽然后续采购企业已全额结清货款,但钢材公司在货款结清一年多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高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并主张律师费、加价款。

一审法院审理后,支持了钢材公司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全额支持5000元律师费。龙岩李东方律师接受采购企业委托后提起上诉。他站在上诉人的立场,认为案涉违约金标准畸高,远超钢材公司实际资金占用损失,并提出多项抗辩理由。这体现了他对案件事实的深入分析和对法律条文的精准把握。

从交易事实来看,部分交易发生在案涉正式合同签订前,不应适用本次合同的违约金条款,这符合《民法典》中关于合同适用范围的规定。同时,合同违约金条款属于加重采购企业责任的格式条款,约定计息节点不合理,这依据了《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此外,采购企业并非恶意拖欠货款,因客观资金问题延期付款,且双方对账、沟通时对方从未提及违约金,现主张高额违约金有违诚信原则,这与《民法典》第七条规定的诚信原则相契合。

在二审中,双方围绕交易主体、违约金起算节点、违约金合理性、格式条款效力等问题展开辩论。龙岩李东方律师提交补充证据,证明前期交易对应的是过往合同,与本案无关,同时结合本地商业习惯、双方合作关系进一步佐证违约金过高。他紧扣《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及相关司法解释,阐明违约金“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指出一审裁判的不合理之处。

二审法院最终认定,案涉合同约定的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明显畸高,违背违约金补偿为主的立法原则。结合当事人实际损失、履约情况、过错程度,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标准重新核算违约金。同时根据双方诉求支持比例,对律师费予以调减。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支付调整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律师费,驳回被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重新划分负担比例。

从这起案件中可以观察到一些一般性的趋势。在实务中,司法裁判在违约金调整方面更加注重公平合理原则。法院不再单纯依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进行裁判,而是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损失、履约情况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这意味着在商事合同纠纷中,当事人不能仅仅依赖合同中的高额违约金条款来保障自身权益,而需要更加谨慎地签订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以证明自身的履约情况和对方的过错程度。

对于企业而言,这一趋势可能会促使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更加审慎地约定违约金条款,避免过高或不合理的违约金约定。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企业也需要更加注重风险管理,及时解决资金周转等问题,避免因违约行为而面临高额的赔付。此外,法律从业者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更加深入地分析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从多个维度进行举证和论证,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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