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手这起案件的是天津俊联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四级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第九届律师代表、天津市滨海新区律工委委员、滨海新区律工委党建专委会主任、滨海新区律师行业妇联副主x、2021年度滨海新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个人、2025年天津市滨海新区三八红旗手、高级企业合规师天津李娟娟律师,对应的还有天津合同纠纷律师李娟娟律师。接案之初李娟娟律师就注意到,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看起来绕了好几个点:说评估金额太高、残值扣得太低不符合市场价,又说没修没发票没法证明真花了这么多钱,还提出要再做维修质量鉴定。但把这些说法串起来,本质上还是想绕开那份经法院委托的评估报告,不想按评定的金额赔。
李娟娟律师没有跟着对方的思路去纠结“车辆还没修为什么”这类容易被带偏的问题,反而先回到一审的所有卷宗材料里,核对每一个和评估程序相关的细节。她查到,当初在一审阶段保险公司自己就主动提出过对车损金额的重新评估申请,法院也是按照正规流程选定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整个现场勘验、清点受损部件的过程,保险公司都派了人到场参与,全程没有提出过异议。直到评估结果出来、一审判决作出之后,保险公司才反过来质疑评估金额,还新增了维修质量鉴定的申请。
紧接着李娟娟律师又梳理清楚,这个案子里当事人已经提交了车辆实际所有的权属证明,也拿到了登记车主出具的权益转让声明,本身就具备合法的理赔主张资格,事故真实发生、车辆确实受损这些事实双方从头到尾都没有争议。保险公司主张要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却拿不出任何条款依据和相应的费用划分证据;说施救费偏高,也没有提交当地施救服务的收费标准来反驳已有的正规发票。至于“车辆没修就不能赔”的说法,李娟娟律师也找到了明确的逻辑支撑:财产保险的核心是弥补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车损的金额已经通过专业评估固定下来,损失早就客观发生,不能以当事人暂时没安排维修就免除保险公司本该承担的理赔责任。
二审过程中双方都没有提交新的证据,争议的所有依据都来自一审已经固定的卷宗材料。李娟娟律师把提前梳理好的程序细节和事实逻辑清晰递交给二审合议庭,逐一回应保险公司的上诉主张:从评估机构的资质、鉴定过程的参与度,到对方自行启动重新评估后又反言的不合理性,每一项对应上已有的书面记录,没有给对方留下模糊辩解的空间。至于保险公司当庭提出的维修质量鉴定申请,李娟娟律师也明确指出,车辆还未进入维修环节,根本不存在所谓的“维修质量”鉴定基础,这项申请本身就不具备合理性,也远远超出了法定的举证期限。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一审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程序合法、依据充分,保险公司没有提交任何足以推翻该报告的相反证据,其主张的车损金额过高、无维修发票就不能理赔的理由都不能成立,所谓维修质量鉴定的申请也没有事实基础。关于施救费、医疗费的异议,保险公司同样未能提交有效证据支撑自己的说法,全部上诉请求都得不到支持。最终二审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全部上诉,维持了一审要求保险公司在十日内赔付全部三万一千余元损失的结果。
整个案件的核心焦点到最后也没有陷进“车辆要不要修、什么时候修”的扯皮里,而是回到了财产保险合同最基础的履行原则上。保险公司本该按照合同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对客观存在的损失进行赔付,不能用看似合理的流程异议,拖延和推卸自己的理赔义务。这起处理结果也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稳定的司法程序落到了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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