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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两项重罪,为何只判一项且刑期更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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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13 · 114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天昌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1年 职务:合伙人
律所: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201510120319
擅长领域:税务类纠纷、刑事辩护、行政类
咨询电话:15808804380
代表案例:11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从2015年执业至今,共计办理刑事案件59件(其中,4件尚未办结)。其中包含北京消防总队纪委书记梁某(厅级)受贿案、曲靖副市长刘某(厅级)受贿案、红河某投资公司董事长(处级)、某市环保局局长(副处级)、某市税务局副局长(科级)、云南建投某公司董事长(副处级)等职务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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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梳理了W某涉受贿、徇私舞弊不征税款案的办理过程,记录律师如何精准定位证据瑕疵、调整辩护策略,最终实现重罪不起诉、主罪从宽的辩护结果。

我是在家人被监委调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时,才真正体会到普通人面对指控时的无力。当时我家人被指控两项罪名,一项是受贿罪,另一项是徇私舞弊不征收税款罪,仅后者认定的税款损失就高达325万元,按照我们查到的法条,这个罪名对应的刑期并不轻,那段时间全家人都在为可能面临的重刑焦虑,直到我们找到了张天昌律师。

精准阅卷锁定核心争议,不做无意义的周旋

张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完成了全案卷宗阅卷,没有急于和办案机关争辩,而是直接点出了两个核心问题:一是部分被认定为受贿的款项性质存疑,但其中小额部分的定性争议不大,没必要浪费精力反复纠缠;二是那笔325万元的税款损失,计算方式既不符合现行税收政策,也和会计准则的要求有出入,这才是整个案件最关键的突破口。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打个比方,这个罪名就像税务“守门人”故意放走进场的“应缴货款”,但要定这个罪名,首先得算清楚“到底放进来多少本应收的钱”——如果这个金额本身算错了,罪名的基础就不成立。本案中正是因为损失计算方式存在根本错误,直接动摇了该罪名的构成基础,这也是律师重点突破的核心方向。

两次推动退回补充侦查,始终聚焦争议本质

基于这个判断,张律师没有在小额受贿款项的定性上反复消耗时间,而是集中所有精力围绕税款损失的计算错误提交法律意见,多次和承办检察官沟通,提出补充证据、重新核算损失的申请。案件先后两次退回监委补充调查,第一次退查后,办案机关重新认定的损失是90余万元,张律师核对后依然指出计算逻辑存在错误;第二次补充侦查后,损失金额调整到150余万元,他还是没有认可,持续提交书面意见,明确提出该罪名要求的“损失确定性”要件根本不满足。

合理调整辩护策略,推动结果朝着有利方向落地

在整个沟通的过程中,张律师对没有争议的小额受贿部分没有做无谓的抗辩,把辩护重心始终放在打掉重罪上。最终检察院采纳了他的意见,对徇私舞弊不征收税款罪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只以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给出的量刑建议是有期徒刑4年。到了法院审理阶段,张律师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提出酌情从宽的意见,最终法院在量刑建议的基础上进一步从宽,判处我家人有期徒刑3年8个月,判决作出后我们没有上诉,结果已经符合我们最初的预期。

这里再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通俗来说,就像考试时如果某一道大题的解题前提就错了,哪怕步骤写得再完整,这道题也不能算得分——本案中因为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的核心事实存在根本瑕疵,检察院才会单独对这项罪名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也直接为最终的轻判打下了基础。

现在回头看整个办案过程,张律师没有堆砌复杂的法理概念,而是一直抓着案件最核心的矛盾推进工作,没有做多余的周旋,每一步沟通都精准指向能影响结果的关键环节。他是中国政法大学毕业、拥有税务师资质的专职律师,2015年正式执业至今有11年刑事辩护经验,在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执业,累计办理的刑事案件中就有多起职务、税务类犯罪的不起诉、轻判案例,也正是这种对案件重点的精准把控,才让我们当初悬着的心真正落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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