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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周转金借款合同责任认定与费用主张规则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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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13 · 165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谢非非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40人 执业4年
律所: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308202211499088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合同事务、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483869088
代表案例:17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拥有高度法律职业素养,对待每个案子都能够用心用力,努力达到最好的收益与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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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某行政机关作为扶贫周转金出借方,与借款企业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并约定利息、违约方承担律师费,同时约定多名自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与不动产抵押担保。借款到期后企业长期欠付本息,出借方诉至法院主张主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担责及对抵押物优先受偿,各被告以诉讼时效届满、保证期间经过、抵押未登记等理由抗辩。法院最终全额支持出借方本金、利息及律师费主张,仅因担保要件缺失驳回对应诉求,为涉国有资产类借款纠纷的责任

某行政机关为帮扶辖区涉农企业发展,与当地食品公司签订扶贫周转金专项借款合同,约定出借数百万元财政性帮扶资金,明确借期内收益标准、逾期计息规则,同时合同条款中载明违约方需承担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为保障资金安全,双方一并商定由三名自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另有两名自然人以名下不动产为案涉借款设定抵押,各方分别在合同落款处签章确认。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食品公司因自身经营问题长期未偿还任何本金,也未按约定支付对应收益,案涉扶贫周转金资金长期处于悬空状态,国有资产存在流失风险。

案涉纠纷进入诉讼阶段后,各方核心争议集中在三重层面:一是原告主张的债权是否已经超出法定诉讼时效期间,胜诉权是否已然消灭;二是案涉保证条款对应的保证期间是否已届满,保证责任是否应当予以免除;三是不动产抵押未完成登记的状态下,原告诉请的优先受偿权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以及合同约定由违约方承担的律师费是否属于合法合理的实现债权费用范畴。各被告当庭提出多重抗辩,主张案涉款项属于政策性帮扶资金不应计收利息、原告从未在法定期间内向其主张权利,所有责任均应免除。

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的谢非非律师第一时间组建专项办案团队开展证据梳理工作,依托自身作为承德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实务经验,针对涉财政性借款的特殊性质做体系化的证据补强:一方面调取案涉扶贫周转金的发放审批台账、每一次向借款企业直接送达的催收通知回执、对应的官方工作记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诉讼时效存在多次中断情形,原告起诉时仍在法定时效期限内;另一方面针对担保相关的抗辩,通过核对全部合同文本的签署时间、条款表述细节,确认合同未明确约定保证期间的事实,同时核查不动产登记部门的公开登记档案,明确案涉抵押未完成登记的实际缘由。谢非非律师结合《民法典》及借款合同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文规定,在庭审中精准区分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要件、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定期间计算规则、不动产抵押权的登记生效要件,向合议庭充分说明:原告已经完整履行出借义务,主合同的款项交付事实有银行流水、企业收款确认书等证据完全印证,被告提出的“政策性资金无需付息”的主张完全不符合合同书面约定与财政资金管理的规范要求。

最终法院生效判决对谢非非律师的代理意见予以核心采信,认定案涉借款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合法有效;原告提交的催收证据足以证明其持续在法定期间内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并未经过,食品公司应当全额偿还欠付的数百万元本金,并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借期内收益与逾期利息直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合同中明确约定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且原告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支付凭证、发票佐证费用已实际发生,该收费标准符合本地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规范,依法对律师费的主张予以全额支持。对于各保证人及抵押人,因原告未在法定保证期间内有效主张保证责任,且案涉不动产抵押未完成登记、抵押权未有效设立,对应诉请被依法驳回,原告的核心债权权益全部得以实现,扶贫领域的国有资产得到了充分维护。

从该案的裁判逻辑来看,民商事合同纠纷中的责任认定始终遵循“区分层级、要件裁判”的核心规则:处理同时涉及主债务、保证、抵押多重法律关系的借款纠纷,无需在担保要件存在瑕疵的情况下过度消耗诉讼精力,优先锁定主债务人的责任要件、夯实主债权的证据链,是实现债权的核心路径。作为“木兰有约”燕赵巾帼法律宣讲团成员,同时也是承德市律师协会仲裁与律师调解委员会委员,谢非非律师结合自身多次进社区、进单位开展《民法典》宣讲积累的规则普及经验,提示市场主体在签订此类合同时,务必明确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范围,同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完成担保权利的公示程序,从源头避免后续债权实现的障碍,这一裁判思路也为后续同类涉财政性借款纠纷的处置提供了可参照的实务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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