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法律顾问 > 诉讼指南 > 精准辩护,为劳动者维权案成功驳回企业上诉维持原判

精准辩护,为劳动者维权案成功驳回企业上诉维持原判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13 · 184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黄明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13202310614234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刑事辩护、税务类纠纷
咨询电话:17383651706
代表案例: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在央企、上市公司前后十年从事财务工作并长期担任财务负责人,除律师资格外,还拥有税务师、高级会计师职称,具有财税及法律复合型知识结构。同时熟悉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等纠纷处理。
更多>
导读:某通讯公司单方调岗引发与劳动者王X的劳动争议,黄明律师代理王X,二审胜诉维持原判。律师深入分析调岗内容,结合证据按法律条款构建严谨逻辑。本案明晰用人单位变更合同需协商一致,助力劳动者维权。

在劳动争议领域,一起因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核心内容引发的案件备受关注。劳动者王X与通讯公司就欠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及离职证明等事宜产生争议,黄明律师受王X委托代理此案,最终在二审中成功驳回通讯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20年6月1日,王X与某通讯公司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连续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约定其岗位为技术维护,薪酬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然而,20年1月1日,通讯公司在未与王X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通过工作微信群发布通知,将其岗位调整为“专项整治岗位”,薪酬计算方式变为“计件薪酬”。王X当即表示无法接受,虽短暂到新岗位报到,但因工作内容和薪酬计算方式变更可能损害其权益,与公司协商无果后,于20年12月12日以“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向公司邮寄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此后,双方就相关事宜发生争议,王X提起劳动仲裁,因对部分裁决结果不服,依法诉至法院。一审法院支持了王X主要诉求,判决解除劳动合同、通讯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离职证明。通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黄明律师来自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他兼具深厚财务功底与精湛法律技艺,在步入法律行业前,已在大型央企及知名上市公司从事财务工作近十年,还考取了中国律师、税务师及高级会计师资格,拥有“三师合一”知识体系,尤其擅长处理复杂法律事务。接手此案后,黄明律师仔细研究案件材料,发现了关键辩护点。他注意到岗位从“技术维护”到“专项整治”,薪酬结构从固定加绩效变为纯计件,这属于对劳动合同核心条款的重大变更。

黄明律师开展了一系列具体工作。首先,他深入分析调岗通知内容,明确岗位名称和计薪方式的变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而本案中通讯公司未与王X协商一致就变更,违反了此规定。其次,结合王X微信聊天记录中明确表示异议的证据,证明该变更具有“实质性”与“强制性”,并非合理范畴内的微调。再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王X在接到通知后即明确反对,短暂报到不能推定为同意单方变更合同,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

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黄明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通讯公司的单方调岗行为改变了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且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王X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通讯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判决驳回通讯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即确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解除,通讯公司向王X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通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为王X出具离职证明。

典型的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核心内容引发的劳动争议。黄明律师精准把握争议焦点,依据相关法律条款构建严谨逻辑链条,成功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这也提醒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岗位、薪酬计算方式等重大内容的变更,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若劳动者遇到类似问题,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网站地图

更多#法律顾问相关法律知识

法律顾问专业问答普法

全部

更多#诉讼指南相关

加载更多
遇到诉讼指南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