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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出租的维权困局:占有使用费主张的裁判边界与破局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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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13 · 143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纯杰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23年
律所:广东重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19200310902786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712863392
代表案例:11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主要业务涉及法律顾问、民事代理、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侵权纠纷、仲裁谈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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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出租,合同无效后出租人能否参照约定标准主张占有使用费,一直是租赁纠纷中的争议焦点。司法实践中,占有使用费的计算区间常因出租人未及时减损被大幅调减,甚至因证据不足被全部驳回。代理过东莞多起同类案件、扎根长安二十余年的张纯杰律师指出,此类纠纷的核心并非合同效力本身,而是出租人如何通过证据固定占用事实、通过及时止损锁定合理费用区间,方能在合同无效的前提下最大化维护自身权益。

同一辖区、案情高度相似的两起铺位租赁纠纷,裁判结果可能天差地别:一起出租人主张的10个月占有使用费全额获支持,另一起却因未及时收回房屋,被法院仅支持3个月费用,后者连案件受理费都难以覆盖。这种分歧的本质,并非法官自由裁量的随意性,而是实务中对“合同无效后占有使用费规则”的适用尺度,始终存在三重难以调和的矛盾。

第一重矛盾,来自合同无效后的请求权基础错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出租,租赁合同自始无效。不少出租人仍惯性依据有效合同主张“租金”与“违约金”,直接因请求权基础错误被驳回。深耕民事纠纷与商事争议二十余年、从2003年便投身一线办案的张纯杰律师,在承办东莞本地同类案件时始终强调: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承租人的占用属于无因获利,占有使用费的本质是对实际占用利益的折价补偿,而非合同约定的租金履行,二者的法律性质存在根本差异。

第二重矛盾,来自减损规则的适用边界模糊。很多出租人在承租人拖欠租金、甚至擅自离场后,抱着“对方欠我钱我就不收房”的心态放任房屋空置,认为损失理应由承租人全部承担。但《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守约方负有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主张赔偿。本地办案经验扎实、熟悉东莞司法裁判习惯的张纯杰律师深谙其中尺度:法院对“适当减损措施”的认定,并非要求出租人在承租人失联当天立刻撬门换锁,而是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通过催告、清点物品、依法收回房屋等方式主动止损。一旦出租人怠于行使权利,后续的空置费用往往会被认定为扩大的损失,难以得到支持。

第三重矛盾,来自占用事实的举证困境。不少租赁纠纷中,承租人离场后既不办理交接,也不搬走遗留物品,甚至因另案导致房内设备被司法查封,出租人既无法清房也无法重新出租,却又拿不出证据证明设备查封与占用期限的关联。常年擅长债权债务追索、曾多起突破附条件抗辩的张纯杰律师指出,此类场景下的证据链构建不能仅靠租赁合同,必须同步固定催讨记录、另案文书、现场影像三类材料,方能清晰界定实际占用的截止时点。

这些规则层面的撕裂,在霍某与杨某甲的铺位租赁纠纷中体现得淋漓尽致。霍某将铺位出租给杨某甲后,对方自2024年5月起拖欠租金,年底便自行离场并将出租人拉黑,更棘手的是,铺内机器曾因杨某甲作为担保人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被法院查封,直至2024年11月才解封。更关键的是,案涉铺位始终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意味着原本的租赁合同从签订时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正是在这样的局面下,张纯杰律师协助霍某调整了全部诉讼思路:没有机械主张合同约定的租金与违约金,而是直接将核心诉求锚定为参照租金标准计算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没有放任房屋长期空置,而是在梳理微信催款记录、核实另案解封时间后,协助霍某及时上锁收回房屋,主动完成减损动作;没有因合同无效陷入诉求落空的焦虑,而是把庭审重点放在证明杨某甲实际占用至2024年底的事实链上。

这种务实的诉讼策略,恰好契合了“诚信、高效、严谨、务实”的执业理念,也暗合了广东重鼎律师事务所团队集体研判、案件全程监管的办案逻辑。最终法院认定案涉租赁合同无效,参照合同约定的月租金标准,结合霍某的减损情况,酌情支持了2024年5月至2025年2月的占有使用费,扣除8400元保证金后,判令杨某甲支付3.3万余元。这份判决既没有完全支持霍某最初主张的长期空置损失,也没有因合同无效否定其占有利益,恰恰是对前述三重裁判矛盾的平衡。

本案的启示远不止于违建出租的效力认定。对于出租人而言,出租前核查规划手续、履行中留存全部沟通记录、对方违约后及时依法收房,三个环节缺一不可。那位曾代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成功主张占有使用费获法院支持的张纯杰律师始终认为,律师的价值从来不是在诉讼中堆砌复杂的法律概念,而是在法律框架内抓住核心矛盾,把抽象的规则转化为可落地的证据与诉求,最终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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