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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民生专项托管资金挪用案,律师有效辩护获九个月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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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12 · 105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烜墚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0年
律所:上海靖霖(天津)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201201610726073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622491095
代表案例:1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有政治职务,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张烜墚律师简介 上海靖霖(天津)律师事务所主任 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副会长 天津市律师协会理事 天津市红桥区律工委主任 天津市法学会刑法学分会理事 天津市法学会犯罪学分会理事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听证员 南开大学法律硕士实践导师 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法律系客座教授 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栏目组嘉宾 曾任天津市某区检察院检察官,曾在区委办公室、区委组织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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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挪用公款类职务犯罪中,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专项资金的认定边界,往往是罪轻辩护极少被关注的规则盲区。张烜墚律师结合此前检察官阶段积累的类案办理经验,针对白XX挪用公款案制定精准辩护策略,最终帮助当事人获得远低于常规量刑区间的有期徒刑九个月轻判结果,在职务犯罪辩护领域形成极具参考性的实操样本。

当事人白XX拿到一审检察院量刑建议文书时,指尖的印泥还沾着刚签完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墨迹。作为托管破产集体企业遗留事务的原负责人,他在2014年擅自将专门用于职工安置、历史遗留债务处置的50万元专项托管资金借给合作企业用于经营周转,不到两个月便全额收回本金,私自占有了2万元利息。监察机关调查阶段固定完整证据链后,公诉机关起诉时明确提出了两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该类挪用涉及民生类专项款的情节,通常属于挪用公款罪中的从重处罚范畴,一旦刑期实刑超过一年半,当事人退休后的社保待遇、公职相关权益都会受到不可逆的直接影响。

张烜墚介入案件,此前5年在侦查监督科办理数百起刑事案件积累的证据审核经验立刻发挥作用。他并没有直接在常规的自首、退赃情节上停留在表面表述,而是结合自己在区委多部门岗位锻炼积累的对国企托管、破产遗留处置机制的深度理解,梳理出全案的差异化辩护核心:首先,他逐一核对在案的十多份资金台账、破产托管文件,确认案涉50万元资金借出期间,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债务兑付所有节点均未出现任何资金缺口,所有涉众敏感性事务的处置完全没有受到该笔资金临时挪用的干扰,所谓“民生类专项款的特殊危险性”在本案中并未实际触发;其次,他详细梳理当事人主动到案的完整时间线,调取了集团纪委对接监委的全部手续材料,坐实了当事人在尚未被采取留置措施前,就主动供述了监委尚未掌握的全部案涉事实的自首情节,而非公诉机关最初认定的“坦白”;最后,他针对挪用时间不足两个月、本金全额归还、违法所得仅2万元且早已全额退缴的细节,结合常情常理辩护的执业经验,向合议庭充分说明当事人的主观恶性极低,其出借资金的初衷并非为了个人侵占大额利益,只是碍于多年行业情面的过失性违规。

此前张烜墚律师提出的“捕前辩护”思路也在本案的整个流程中形成了前置作用,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和公诉方进行了多轮有理有据的沟通,结合类案裁判规则逐步推动公诉机关调整部分量刑意见,虽未完全达成免予刑事处罚的目标,但最终合议庭采纳了辩护方提出的全部从宽情节,作出有期徒刑九个月的轻判结果,该刑期远低于同类涉及专项资金挪用案件的常规量刑区间。

该案的辩护结果打破了业界对“挪用破产企业安置资金一律从重从重判罚”的固化预判,其核心标杆价值在于证明:职务犯罪辩护无需仅在法定情节上泛泛而论,结合行为人所在岗位的特殊运行逻辑、资金实际使用的客观后果,进行精细化的事实梳理,完全可以在从重情节的案件中挖掘出从宽的合理空间。对于所有面临职务犯罪指控的当事人而言,这一判决也释放出明确的信号:专业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从来不是脱离事实的无理抗争,而是凭借横跨控、辨多维度的经验积累,把每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转化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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