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严先生于2023年3月2日对夏先生提起诉讼前保全。之后,夏先生联合妻子吴女士和妹妹夏女士,于2023年3月13日签订《抵押设立协议》,将案涉房屋抵押给夏女士并办理登记。2023年4月21日,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夏先生应支付原告转让款450万元及利息。然而夏先生未履行,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时发现房产存在抵押无法执行。原告自行与被告协商解决,但因证据缺失、事实杂乱以及双方权责不清,维权陷入失败。夏女士称与夏先生存在真实借款关系,有现金存款记录为证,抵押应当成立,这让案件变得更加复杂。
杨福律师介入后,首先对整个案情进行了细致梳理。他收集了原告与夏先生债权债务纠纷的调解书、执行情况等证据,同时深入调查三被告之间的财产及借款情况。发现夏女士离婚协议中明确结欠夏先生28万元,与她主张夏先生欠其350万元矛盾;所谓借款长达18年,从未出具借条,从未偿还利息,不合常理;早年借款现金交付,存款地点在浙江,与借款地点相隔甚远;唯一转账的20万元,夏女士银行卡交易对手多不认识,该卡是否由夏先生本人使用存疑。
在本案办理全程中,杨福律师始终秉持严谨细致、务实高效的执业原则,摒弃模板化办案模式,结合当事人实际诉求、案件利弊情况定制专属解决方案,兼顾维权效果与当事人时间、经济成本。他制定了调解+诉讼双重方案。前期尝试与被告进行调解,希望通过沟通解决问题,但被告坚持其主张,调解无果。于是,杨福律师果断进入诉讼程序。
在庭审中,杨福律师将被告在原告申请保全后迅速设立抵押、随即办理离婚分割财产等一系列行为串联分析,形成完整证据链。最终,法院认可了杨福律师的观点,认定三被告系恶意串通,损害原告合法债权,相应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判决确认夏先生与夏女士之间《抵债协议》和《还款协议》、夏先生与吴女士之间的《抵押设立协议》无效;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注销案涉房屋上的抵押登记。案件受理费34800元,由三被告承担。
本案核心问题在于被告是否存在恶意串通逃废债的行为。大众在维权时常见误区是证据意识淡薄、自行协商时难以理清复杂法律关系。在此提醒大家,遇到法律纠纷,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帮助,避免因自身处理不当导致维权失败,让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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