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纸品供货的企业因收不到货款,将合作的包装公司起诉到法院,同时把包装公司的股东余某某一并列为被告,要求他对全部欠付货款、律师费、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余某某收到法院传票时十分意外,自己只是作为股东偶尔帮忙对接过欠款沟通,从未签过担保文件,怎么就成了百万债务的连带责任人,随即委托周建云律师代理应诉。
庭审中,周建云律师首先围绕原告提交的最高额保证函核心效力提出抗辩,当庭核对文书原始笔迹,指出保证函、还款计划书上的“余某某”签字并非本人亲笔书写,原告方当庭自愿放弃笔迹司法鉴定申请。随后律师进一步梳理双方微信沟通记录,证实余某某仅出于道义协助原告沟通欠款事宜,从未作出承担担保责任的明确意思表示,不存在追认、默认担保的行为。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通俗来说,担保责任就像给别人的债务“做背书”,必须是担保人本人明确说出口、写下来的自愿承诺,不能靠旁人猜测或者代签就生效。放在本案场景里,余某某没有在保证函上亲笔签字,也没有任何口头或书面的担保承诺,自然不符合保证合同成立的法定条件。
针对原告提出的“余某某协助沟通欠款属于事后追认担保”的主张,周建云律师进一步拆解:股东参与欠款协商、问询欠款细节的行为,仅属于普通道义层面的沟通协调,和自愿承担担保责任的法律性质完全不同,法院在裁判中也明确区分两类行为的边界,不存在“参与协商就要兜底还债”的推定规则。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通俗来讲,表见代理就像路人拿着你丢了的介绍信冒充你的委托人,只要对方是完全不知情的善意第三方,这个行为的后果就要由你来承担;但如果第三方自己粗心大意、连介绍信是不是你开的都不核实,那就不能算“善意无过失”。本案中供货企业作为长期做交易的商事主体,接收担保文件时既没有当面核验余某某的身份,也没有核对签字真实性,本身存在明显的审查过失,根本不满足表见代理的法定构成要件。
法院最终审理后认定,包装公司欠付货款的事实清晰,应当全额清偿欠款并承担约定的律师费、逾期利息;但原告无法举证余某某存在真实的担保意思表示,保证文件签名不实,保证合同不成立,最终驳回了原告要求余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全部诉讼请求。
周建云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是云南君格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超400件,深耕建设工程纠纷、合同事务、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等领域,所办相关案件占比达总案件量的70%,服务覆盖福建福州区域。
在多年办案过程中,他始终坚持为客户提供务实、高效的法律解决方案,既从宏观层面把握案件整体走向,也留意案件中的细微证据,注重和当事人的有效沟通,站在客户利益角度设计应诉思路。
针对被无端主张担保责任的当事人,他会优先核查担保文件的签署流程、签名真实性,同步调取全部微信、短信沟通记录,严格区分正常的沟通行为与担保承诺,帮助当事人厘清公司经营债务、股东道义协助、个人担保责任三者的法律边界,避免个人财产被无端牵连。
从余某某的案子可以看出,商事交易中的担保认定有着严格的法律标准,既不会随便让没有责任的人“背锅”,也不会放过确实存在的主债务。遇到类似被无端追责的情况,梳理清楚证据链、找准法律抗辩点,才能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