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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经营部追讨货款,律师助力胜诉获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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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12 · 192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90人 执业12年
律所: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001201411669011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事务、工伤赔偿
咨询电话:13668015939
代表案例:2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执业多年,办案经营丰富,争议解决领域带领专业律师团队全面为客户制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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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合川区某建材经营部与陕西XX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经营部请求支付货款121.55元及违约金。被告辩称合同未履行、未结算,不应支付。经审理,法院认定双方构成真实买卖关系,支持了经营部部分诉请,判决被告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从事律师行业多年,张玥律师始终坚持“专业温情,精益求精”的办案原则,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且细致入微的法律支持,不仅运用专业知识解决法律问题,还给予当事人情感上的关怀与理解。下面就通过一个真实案例,看看这一原则是如何在实际案件中落地并取得良好结果的。"

"在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合川区某建材经营部委托张玥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1411669011)及林律师为其代理诉讼。被告为陕西XX公司,第三人是余。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121.55元及违约金,还要求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被告则辩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也未完成结算,原告诉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驳回。第三人表示双方签订协议属实,但对实际供货情况不清楚也不知情。"

"事前防范"

"张玥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仔细审查了原告提供的各项证据。从合同签订环节来看,被告中标合川区某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程某段工程项目后,与原告于20年8月17日签订了《建筑材料(河沙、碎石)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了标的、数量、结算方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还指定余签收作为结算依据。这表明张玥律师在事前就注重对合同条款的审查,确保合同的规范性和完整性,为后续的诉讼打下坚实基础。"

"事中把控"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玥律师积极收集和整理证据。原告向案涉项目供货后,通过微信与第三人沟通履行、开票、对账等事宜。张玥律师将这些微信记录、送货文档、过磅单、计量单等证据进行梳理,确保证据链的完整性。例如,20年10月8日原告发送的20年7-9月送货文档,总金额1572.10元;20年12月4日发送的20年10-11月送货文档,总金额748.45元,且过磅单、计量单与文档日期、重量吻合,还有第三人签名的过磅单2张。同时,对于发票及付款情况,张玥律师也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分析。案外人重庆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水泥购销合同》,原告负责人以案外人名义签订,20年10月14日开具10万元电子发票并发送给第三人,被告于20年10月30日支付10万元,原告称含水泥款995元、河沙石子款775元;20年12月31日原告开具1221.55元电子发票并发送给第三人。在庭审中,张玥律师充分运用这些证据,有力地反驳了被告的辩称。"

"事后解决"

"经过张玥律师的努力,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原告举示的证据足以证实原被告之间构成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应履行付款义务。确认原告供货共计126.55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775元,被告拖欠货款121.55元。认定原告发送的律师函视为书面付款申请,被告于20年5月26日签收;原告已将126.55元电子发票发送给第三人,结合之前的交易情况,认定被告已收取发票,付款条件成就。判决被告陕西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合川区某建材经营部货款121.55元及违约金(从20年7月17日起,以121.5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时止),驳回原告的其他请求。"

"张玥律师是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的副主任、合伙人律师,自2014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她凭借“专业温情,精益求精”的执业理念,在民商事诉讼等多个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成功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难题,赢得了行业与当事人的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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