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就职于某监狱医院的李某,因被指控在服刑人员保外就医流程中涉嫌徇私舞弊被立案调查,得知自己可能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追责时,他找到了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天昌律师寻求帮助。
作为拥有11年专职执业经验的复合型法律服务提供者,张天昌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同时持有律师执业证与税务师资质,是盈科昆明所合伙人,核心服务范围覆盖云南全省,累计承办刑事案件近60件,在职务犯罪、税务犯罪领域办案经验深厚。
他没有直接套用同类案件的辩护模板,而是先顺着卷宗材料逐笔梳理李某参与保外就医流程的时间节点与职责边界,发现首次保外就医期间李某因在外培训并未在岗,仅通过电话询问了病危通知书相关情况,后续续保环节他也只是根据社会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签署意见,并未参与服刑人员装病、伪造材料的核心造假环节。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通俗来说,这就像几个人合伙搬东西,有人是牵头组织、动手搬大件的核心角色,有人只是搭手扶一下、没参与出力的次要角色,法律会根据每个人在整件事里的实际作用大小来确定责任,不会把所有人的责任都算成一样重。放到本案场景中,李某没有参与伪造病情的核心行为,只是按照已有材料签署意见,刚好符合从犯的认定条件,这一辩护方向直接帮李某降低了基础量刑档位。
梳理完职责边界,他又逐页核对了李某到案的全部笔录材料,发现李某最初是接到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前往配合调查,一开始是以证人身份接受询问时就完整陈述了自己的涉案事实,还主动交代了收受服刑人员家属1万元财物的情况。结合这些事实,他又针对性检索了同类生效裁判的裁判标准,准备好对应的辩护意见提交给办案机关。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这就好比学生犯了错,不用等老师找上门,自己主动到办公室说明情况、认错态度诚恳,学校在给出处理决定时也会适当考量这份主动态度。对应到本案中,李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陈述事实的行为,刚好满足自首的认定要件,这一辩护观点被法院采纳后,进一步压缩了公诉机关“从重处罚”建议的空间。
针对公诉机关提出的李某属于“情节严重”的指控,他逐一核对了指控依据的事实细节,提出李某并未参与首次保外就医的造假流程、在续保环节仅起辅助作用,不符合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也没有支持该指控的核心证据。经过多轮意见交换,法院最终采纳了他提出的从犯、自首等辩护观点,打掉了“情节严重”的指控,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对李某适用了缓刑,帮他避免了实际服刑的结果。
多年的执业过程中,张天昌律师始终坚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每一个案件都尽最大努力做出效果”的执业理念,不空谈辩护思路,而是顺着案件里的每一个时间节点、每一份材料细节找突破口,把法律规则和案件事实一一对应,帮当事人找到最适配的抗辩路径,尽可能争取最符合当事人实际利益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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