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两辆重型半挂货车在高速上发生追尾事故,蔡某驾驶的车辆所属物流公司承担主要责任,姚某车辆所属运输公司及保险公司承担次要责任,蔡某车上的随行亲属陈某在事故中当场死亡。陈某的五位家属在遭遇亲人离世的悲痛同时,还面临着赔偿金额被保险公司大幅压低、各方责任主体相互推诿的困境。为了争取合理赔偿,家属找到了陈向东律师。
陈向东律师是四川明炬(资阳)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执业证号为15120202010231718,自2020年开始执业,同时担任资阳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服务地区涵盖资阳市,联系地址位于资阳市雁江区万达广场B座6楼。其执业理念为“做一个有温度的法律人”,擅长领域包括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
接受委托后,陈向东律师第一时间梳理了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庭审中,保险公司提出死者户籍地、事发地均不在天津,不应按天津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丧葬相关交通费、误工费属于重复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总额超标等抗辩理由。物流公司则主张司机已出具谅解书,无需承担高额赔偿,部分运输公司被告甚至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
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赔偿标准问题,陈向东律师精准适用人身损害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计算。他当庭驳斥了保险公司要求按四川户籍地或事发地核算的抗辩,并提交了完整的亲属身份、居住证明,最终法院全额采用天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赔偿,大幅提升了赔偿总额。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通俗来说,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就像是“按事故审理地的生活水平给家属发的长期生活补助”,不管死者是哪里人、事故发生在哪里,只要在当地法院起诉,就按照当地的收入水平来算。本案中,正是依据这一规定,法院驳回了保险公司按低标准核算的请求,为家属争取到了天津城镇标准的死亡赔偿金。
为了厘清多方责任主体的赔偿顺序,陈向东律师梳理出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肇事物流公司的三层赔付逻辑,同时区分了司机职务行为与车辆挂靠公司的责任。即便部分被告缺席庭审,他仍完整列明全部赔偿义务人,避免了各主体之间相互甩锅,为后续家属足额回款奠定了基础。
在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核算上,陈向东律师整理了村委会出具的亲属证明、户籍资料等材料,区分了两位老人和未成年女儿等多名被扶养人的情况,严格按照法定年度消费上限进行核算,有力反驳了保险公司“生活费总额超标”的抗辩,最终全部被扶养人生活费都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简单来讲,这就像是“给需要死者抚养的家人预留的生活基金”,多个被扶养人时,每年的总金额不能超过当地的人均消费上限,既保证每个被扶养人的权益,也不会让赔偿总额超出合理范围。本案中,陈律师正是依据这一规定,规范核算费用,让保险公司的超标抗辩不成立,保障了家属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权益。
针对物流公司提出的“谅解书可免除赔偿责任”的主张,陈向东律师当庭释明,谅解书仅针对司机的刑事责任,不能免除物流公司的民事侵权赔偿义务,物流公司仍需按照事故主要责任承担70%的赔偿责任,堵住了对方试图减损的核心理由。
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了陈向东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总损失为147万余元。其中,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18万元,商业三者险承担30%的责任即38万余元,合计赔付56万余元;物流公司承担70%的责任,赔付90万余元。同时,法院驳回了家属重复主张的丧葬交通、误工诉求,诉讼费按照主次责任进行分摊。家属的核心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均得到了足额支持。
这起跨省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处理,不仅为家属挽回了合理的经济损失,也厘清了异地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诸多常见争议。陈向东律师凭借对法律条文的精准适用、对责任主体的清晰梳理以及对证据的完整组织,为家属提供了切实有效的法律帮助,彰显了“做一个有温度的法律人”的执业理念。在面对类似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时,专业的法律支持能够帮助当事人避开索赔陷阱,最大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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