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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私家车“货拉拉”事故看保险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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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07 · 112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戴丽萍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7年
律所: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10201911101129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房产纠纷
咨询电话:13136461953
代表案例:12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戴丽萍,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入所执业以来,长期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以及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办理了大量的劳动工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民间借贷等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帮助当事人妥善处理各类纠纷,致力于做一名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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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私家车从事“货拉拉”等营运活动出事故后,保险公司常以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未通知为由主张商业险免赔,这是车主面临的普遍性法律困境。戴丽萍律师介入此案后,通过收集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未从事营运,还指出保险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仍需在商业险范围内担责。

2024年12月,在台州发生了一起令人痛心的交通事故。杨X驾驶的新能源汽车与毛X的电动自行车相撞,毛X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而这起事故也引发了一场关于保险赔偿的激烈争议。戴丽萍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一直深耕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毕业于南阳师范学院经济法学专业的她,有着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处理此类交通事故责任争议与索赔案件上颇有心得。

在这起案件中,毛X家属起诉要求杨X和人保公司赔偿近100万元。一审判决人保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分别进行赔偿,且杨X已支付的补偿款不抵扣。然而,人保公司不服上诉,称杨X车辆投保时为“非营运货车”,实际用于“货拉拉”营运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依《保险法》及相关条款商业险应免赔。

戴丽萍律师接手此案后,展现出了专业律师的素养和能力。她深知证据是打赢官司的关键,于是开始仔细调查事故发生时的情况。通过调取监控、询问证人等方式,收集到有力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杨X并未从事营运活动,车辆使用未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不符合免责条款适用条件。同时,戴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关注到保险公司在提示说明义务上可能存在漏洞。她审查了大量的投保材料,发现虽然杨X在投保单上电子签名,但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改变使用性质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或提示,特别是在线投保过程中未引导投保人阅读相关条款。戴丽萍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其中不乏交通事故类案件,这些经验让她能精准地把握案件核心。她也始终秉持“专业、诚信、担当”的执业理念,用心对待每一个案件。

从这起案件延伸来看,戴丽萍律师认为律师的职业本质是规则的守护,在保险领域,就是要平衡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权益,明确风险边界。此案也给保险行业带来启示,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时,应切实履行提示说明义务,避免格式条款被滥用。而投保人也应在保险合同的框架内,诚信使用保险。未来,戴丽萍律师会继续坚守法律信仰,用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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