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类较为普遍的认知是,只要在斗殴现场没有动手,就无需对整个事件的后果承担责任。这种想法的形成,往往是将普通治安案件中的责任划分逻辑直接套用到了聚众斗殴类刑事案件中。但实际上,聚众斗殴罪惩处的并非只有直接动手的施暴者,参与邀约、现场助威、在一旁站场的人员,只要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都可能被纳入刑事追责范围。在向丽琼律师代理的这起案件中,当事人本身是最初的邀约者之一,即便其本人全程没有动手,也依然被认定为聚众斗殴的共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这一前提性的责任认定,并没有因为未动手而发生改变。这也正是检察机关最初提出抗诉的逻辑起点:作为邀约、组织者的首要分子,需要对全案的整体行为承担责任。
还有一种常见的想当然,是既然作为首要分子邀约人,就必须对现场所有发生的行为负全责,哪怕自己事前完全不知情,也要为同案人员的突发行为背锅。这种认知看起来符合“带头就要担责”的朴素道理,但放到刑法的共同犯罪规则中,却存在明显的偏差。共同犯罪的责任承担,核心前提是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也就是各个参与人对实施的行为有双向的认知和通谋。如果某一个人在现场临时做出的行为,超出了双方事前约定的范围,也超出了其他人的主观认知,这在刑法上属于实行过限,对应的加重责任不能随意归属到其他共犯身上。向丽琼律师在介入这起再审案件后,首先就把核心争议锁定在当事人是否需要为同案人员的持械行为担责这一关键点上,没有顺着检察机关的逻辑去争论“要不要担责”,而是先从证据层面拆解“有没有事前通谋”这一根本前提。
很多人遇到这类案件时,会觉得既然一审已经判了实刑,案子已经生效,抗诉是法院和检察院之间的公事,当事人和辩护律师能发挥的空间极小。这种想法忽略了刑事诉讼程序中辩护权的全程存在,也低估了证据细节对案件定性的影响力。巴中向丽琼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停留在对一审结论的笼统复述上,而是开展全案卷宗的精细化阅卷,逐一核对全部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伤情鉴定意见以及现场监控视频,从细节里找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支撑。通过逐份梳理证据,向丽琼律师发现,全案材料中没有任何记录能够证明当事人事前知道同案人员会携带甩棍这类器械,也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双方事前存在持械斗殴的通谋。
从现场还原的事实来看,那名使用甩棍的涉案人员,平时就有随身携带该器械的习惯,案发时是自行取出使用,整个过程没有告知当事人,也没有给当事人留出反应和制止的时间。结合现场监控和在场人员的证言,整场斗殴实际只持续了二十余秒,事发突然,当事人自己没有动手,还身处围殴现场的外围位置,客观上根本不具备发现持械、当场制止的条件。这些分散在卷宗里的细节,共同构成了辩护的事实基础。在庭审环节,向丽琼律师围绕这些事实逐一展开质证,驳斥抗诉机关的法律适用逻辑,明确提出同案人员私自持械的行为属于实行过限,对应的持械斗殴加重情节,只能由实施该行为的人员自行承担,不能归责于事前完全不知情、客观上也无法制止的当事人。
还有一类容易被忽略的认知偏差,是当事人一方往往觉得自己有赔偿、有坦白的情节,一审已经定了罪,这些情节就只代表“认了就好”,不会对后续的程序变化产生实质影响。实际上,这些法定、酌定的从轻情节,在再审的法律适用争议中,恰恰是稳固一审量刑合理性的重要支撑。向丽琼律师在辩护过程中,没有只盯着“持械是否要担责”这一个争议点,同时把当事人案发后主动垫付医疗费用、部分同案人员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等从轻情节系统梳理出来,印证一审判决结合各参与人的参与程度、主从犯地位作出的量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这起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也印证了这些辩护工作的实际价值。再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的事实与一审完全一致,抗诉机关在再审阶段也没有提交任何新的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与同案人员存在持械斗殴的事前预谋,也无法证明当事人明知他人持械而故意不予制止。法院最终采纳了巴中向丽琼律师的核心辩护意见,认定同案人员私自持械的行为属于个人过限,没有超出当事人的主观故意范围,当事人不需要为此承担持械斗殴对应的加重刑事责任,最终裁定驳回检察机关的抗诉,维持了一审的原有判决。
这起案件的办理,拆解了普通人面对刑事抗诉时最容易产生的几个误判。从“没动手就没责任”的片面认知,到“只要是邀约人就要为所有现场行为兜底”的错误推导,再到“抗诉阶段律师无能为力”的消极判断,每一个认知偏差,都可能让当事人在程序中错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机会。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的向丽琼律师在这类重大刑事案件的处理中,始终把证据细节作为辩护的根基,在共同犯罪的责任边界上做精准切割,不被控诉方的逻辑带着走,也不夸大任何一个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最终让一审的合理量刑得以稳固。这种辩护思路,也为同类案件的责任认定提供了可参照的思考路径:共同犯罪的责任划分从来不是“一刀切”的全有或全无,每一个行为人的主观认知、事前通谋的范围、客观上的控制能力,都是划定责任边界的重要标尺,脱离证据的想当然,往往会让责任认定偏离应有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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