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的原告郑某是案涉院校防水维修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他借用某建筑工程公司的资质承接项目,先完成全部施工之后才补签了相关合同,工程最终验收合格,经第三方审核确定工程款为144779.12元。但校方始终未支付款项,诉讼中更是提出两项核心抗辩:一是郑某属于挂靠他人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并非合同相对方,不具备直接主张工程款的主体资格;二是校方与案外第三方有相关约定,案涉款项的支付责任不应由校方承担。此外校方还提出原告诉请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何发洪律师接受委托后,和辅助的实习律师一同把散落在郑某手中的零散材料全部归集起来,从最初的报价单、校方发出的施工委托通知,到每一页现场工程签证单、竣工验收的各方签字文件,再到后续的结算审核报告、发票开具记录、双方多年间的微信及书面沟通记录逐一整理排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开庭时围绕实际施工人身份、工程质量合格、债权未超出时效三个核心要点完成举证和意见陈述,逐项反驳校方提出的抗辩理由,最终法院全部采信其代理观点,判决校方支付全额工程款144779.12元,以及截至2024年9月23日的资金占用费15905.29元,后续还要按一年期LPR标准计付利息至款项全部清偿,案件受理费也由校方承担。"
"该案第一个核心争议,是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方主张款项。何发洪律师在庭审中结合在建设工程领域长期办案积累的经验提出,虽然借用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应认定无效,但法律已经明确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实际施工人有权参照合同约定请求发包方支付折价补偿款,不能仅因挂靠行为直接否定施工人获取对应劳动报酬的合法权利。"
"此前何发洪律师曾代理嵩明杨林某铁件加工厂处理标的两千余万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二审连续胜诉并推动全部款项执行到位,这类办理重大工程类纠纷的经验,让他清楚知道哪些证据可以直接锁定实际施工人身份:本案中从施工日志的签字、现场管理的记录,到后续和校方对接结算的全部沟通主体都是郑某,这些细节形成的证据链条足以排除第三方作为实际履约主体的可能,让法院直接认定郑某的合法原告身份。"
"校方提出的第二重抗辩,主张自身和案外第三方存在约定,案涉工程的付款义务已经转移给第三方,不应由校方承担付款责任。针对该意见何发洪律师指出,发包方和案外人之间的内部约定,没有得到实际施工人郑某的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认,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这种约定完全不能约束郑某,校方作为工程的实际发包方、验收方和最终受益方,当然是法定的付款义务主体。"
"针对校方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律师提交了双方在结算后持续沟通催款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文字版和往来函件底单,证明郑某始终在持续主张自身债权,不存在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形,诉讼时效已经合法中断,原告诉请并未超出法定时限。"
"不少从事工程劳务的个人,出于承接项目的现实需求借用有资质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往往会忽略留存完整的施工资料,一旦出现发包方拖欠款项的情况,很容易被对方以“主体不适格”为由拒付工程款。普通人遇到这类情形,第一时间不要急于和发包方发生冲突,先把所有能证明实际投入劳力、资金、材料的材料整理完整:包括施工前后的对接记录、现场签证、隐蔽工程记录、竣工验收签字文件、结算审核资料,以及持续催款的沟通痕迹都要妥善留存。"
"何发洪作为昆明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同时深耕重大经济纠纷领域多年,此前就曾为多家主体处理过标的额上亿元的金融类、工程类纠纷,凭借长期在民商事诉讼尤其是建设工程领域的实操积累,能精准帮当事人剥离无关的责任争议点,把零散的事实梳理成符合裁判逻辑的证据链条,避免当事人因为不熟悉规则,出现明明干了活却拿不到对应款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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