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认为签了合同付了钱,交易就稳了,可现实中合同违约的情况并不少见。一旦遇到违约,如何维权成了难题,尤其是涉及金额较大的交易,当事人往往不知所措。此时,专业律师的介入就显得尤为重要。杨洋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多起合同纠纷案件中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下面就来看他经办的两个典型案例。
认购款全额返还
2013年,李XX与内蒙古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认购意向书,认购房屋一套并支付9万元认购款。然而,该公司多次承诺交房日期均未兑现,案涉房屋最终也未建设。李XX起诉要求解除协议、返还9万元并按年15%支付违约金。此案难点在于证明被告根本违约以及确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杨洋律师先让李XX提供认购书、补充协议、付款凭证等证据。接着,他仔细研究这些证据,梳理出被告违约的时间节点和具体情况。然后,他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和类似案例,为违约金的主张寻找法律依据。最后,他与李XX沟通,确认案件细节和诉求。
在搭建证据链时,杨洋律师将认购书和补充协议中的交房时间、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标注。把付款凭证与协议对应,证明李XX已履行付款义务。收集被告关于交房的承诺记录,作为违约的直接证据。将这些证据按照时间顺序和逻辑关系整理成册。
庭审前,杨洋律师模拟被告可能提出的抗辩理由,并准备相应的反驳证据和观点。预判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以及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当庭主张因房屋未建设,李XX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据补充协议主张违约金。针对被告“不承担违约金”的抗辩,依法论述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庭后提交详细的代理意见,进一步阐述观点。
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认购意向书》及两份补充协议,被告返还原告认购款90000元,并以9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6月3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该判决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等)。此案例明确了开发商根本违约时,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购房款和违约金。
工程款索赔驳回
林XX系成XX石材幕墙工程实际施工人,与内蒙古某实业公司、第三人南京XX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工程款已全部结算付清,林XX签署补充协议确认债权债务消灭、不再主张权利,但后来又起诉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74802元。案件难点在于如何证明双方已结算完毕且原告放弃再主张权利。
杨洋律师先全面收集结算书、补充协议、付款凭证、结清证明等关键证据。然后,对这些证据进行分类整理,标注出关键条款和时间节点。接着,与被告公司相关负责人沟通,了解案件背景和细节。最后,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惯例,为案件的辩护提供依据。
在证据链搭建方面,杨洋律师将结算书和补充协议中的结算金额、付款时间、债权债务消灭等条款进行重点标注。把付款凭证与结算书对应,证明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将结清证明作为双方结算完毕的重要证据。将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庭审中,杨洋律师明确主张双方已达成最终结算并履行完毕,原告明确放弃再主张权利。依据协议与法律规定,论证原告诉请违反诚信原则与结算约定,应予驳回。当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和矛盾之处。申请法院对相关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庭后提交补充代理意见,强调案件的关键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该判决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等)。此案例表明,当事人签署结算协议并确认债权债务消灭后,再主张权利需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合同维权之道
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在合同纠纷中,证据是维权的关键。当事人要注意保存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相关证据。遇到纠纷时,应及时梳理证据,明确诉求。律师在处理案件时,要全面收集证据,搭建完整的证据链,制定合理的庭审策略。对于已结算并确认债权债务消灭的情况,再主张权利需谨慎。这些经验为有类似情况的读者提供了客观的启示,帮助他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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